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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年12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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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别 设立依据 层级和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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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修改)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施机关:省级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实施机关为国家外国专家局、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外国专家局关于印发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服务指南(暂行)的通知》(外专发[2017]36号)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即委托机构。省级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外国人工作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7]26号)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下放至市级相关部门,下放后并入“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办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2 设立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1996年6月1日颁布)第十一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1997年1月23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4年9月26日修正)第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技工学校和社会失业人员、企业富余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企业职工和学徒培训工作;执行国家教育方针,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对其管理的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工作进行评估。第十七条 设立技工学校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省政府负责技师学院审批,市负责普通技工学校审批
        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改) 第十一条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4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第四十二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三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合作办学者的变更,应当由合作办学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当经审批机关核准,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变更,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该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四十五条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第五十九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办学的,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将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委托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5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2013年7月1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 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合作办学项目的具体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制定。【规章】《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2015年4月3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六条 申请举办中外合作职业培训办学项目,由拟举办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项目终止:(一)根据合作协议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中外合作办学者有一方被依法吊销办学资格的;(三)被吊销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的。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教育机构与内地教育机构合作举办职业技能培训或者办学项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6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劳动力市场条例》(2014年9月26日修订)第八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并取得市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地方性法规】《辽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2014年1月9日修订)第九条 设立人才服务机构,由市以上人事行政部门审批。中、省直单位设立人才服务机构,跨市设立人才服务机构以及设立冠以辽宁名头的人才服务机构,由省人事行政部门审查。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人才服务机构实行年检。【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就业促进条例》(2012年9月27日颁布)第二十二条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市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7 地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规范性文件】《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劳部发[1993]134号)第三条第二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委托下放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8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46号,1995年3月25日修改)第五条 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关于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的通知》(辽劳社发〔2008〕83号)第十条 省属在沈单位或经省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驻沈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批。其它用人单位由所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审批办法,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辽政发[2016]48号)省属在沈单位或省工商局登记的驻沈企业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9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行政许可 【行政法规】《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第九十四项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实施机关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第十二项 项目名称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 下放后实施机关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第五批行政审批项目和取消第三批年检项目的决定》(辽政发[2008]7号)将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下放至市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规范性文件】《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铁政发[2014]18号)下放台港澳人员在我市就业许可。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10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行政许可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年12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规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第二条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第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应当遵循权责统一、公开公正、优质高效的原则。【规范性文件】《关于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辽人社〔2017〕163号)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层级和部门【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4]14号)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下放至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11 企业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 十九、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150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 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 【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 第二十八条 县社保机构应对有关材料进行复核,按有关规定进行疑似重复领取待遇数据比对,确认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政府规定的离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等养老保障待遇后,为参保人员核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计算养老金领取金额,生成《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 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
        2.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及审核企业职工特殊贡献待遇;
        3.离休人员特需费发放
        12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四、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五、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十一、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申报缴费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规范性文件】《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第四条 参保职工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13 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修改)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
        2.工伤保险待遇支付;
        3.生育保险待遇支付;
        4.省内异地居住联网结算审批;
        5.门诊特病种待遇审批
        14 失业保险待遇给付 行政给付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第十六条 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第二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三)按照规定核定失业保险待遇,开具失业人员在指定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补助金的单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2.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5 对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补助费的给付 行政给付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五)关于人员补贴标准问题 各地要在现行政策框架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采取措施,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的生活困难问题(可考虑以省或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和基本养老金水平为确定补助的水平。达不到平均水平的,补助到平均水平)。【规范性法规】《关于认真解决部分在企业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人发[2002]82号)五、个案解决特殊困难 对功臣模范和因战因公致残、患有严重疾病的企业军转干部,要重点救助。在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提高后,对生活仍有困难的企业军转退休干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当给予生活补助。【规范性法规】关于印发《解决省直企业“三方面人员”生活困难联合办公会议制度》的通知(辽三发〔2003〕2号)二、参加联合办公会议部门职责分工 人事厅:负责人员身份、在军队职务、级别的认定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16 破产企业无法清偿的社会保险费欠费核销(养老保险部分)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第五条 认真处理兼并、破产等企业的欠费问题。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五条 破产企业欠缴的养老保险费,按有关规定在资产变现收入中予以清偿;清偿欠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包括长期挂帐的欠费,除企业缴费中应划入职工个人帐户部分外,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17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2000年7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五条 经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关于严格按规定办理职工退休的通知》(劳险字〔1993〕3号) 第二条 职工退休须经所在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当地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审核后,由当地劳动部门批准。【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第二条第四款 在1998年8月31日以前,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的基本养老工作,按照先移交后调整的原则,全部移交省、区、市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 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退休审批、待遇核准、连续工龄;
        2.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3.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工特殊贡献待遇审批;
        18 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审批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第四条第二款 加强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的管理。男职工年满60岁、女干部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退休的,仍由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退休,改由地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前退休的,改由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劳转字〔1999〕8号)第一条 职工退休一律由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其中,职工因病、非因工致残和特殊工种的退休由市以上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19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审批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负伤;(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四)失业;(五)生育。【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四条 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五条 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情况,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48号)第十四条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省直机关事业单位以及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在辽宁分支机构的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性文件】《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全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0号)第四条 参保职工离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发,另加发个人帐户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20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工作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2010年12月20日修订)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规章】《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人社部 卫计委第21号令,2014年2月20日)第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规章】《工伤认定办法》(人社部令第8号,2011年1月1日颁布)第四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辽人[2005]193号)第一条 机关事业单位公职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按《工伤保险条例》和《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8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工伤认定;
        2.劳动能力鉴定
        21 职称评审结果核准、备案 行政确认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称的整体数量、结构进行宏观调控。【规范性文件】《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人职发[1994]14号,1994年10月31日颁布) 第十九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规范性文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称系列设置、政策标准制定、评审质量、结构比例控制、按权限受理申报等工作要求,会同用人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研究制定职称工作配套政策措施。【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1号)第二十二条 评委会评审结果由相应人事(职改)部门审批并颁发资格证书,全省范围内有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22 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核准 行政确认 【规章】《职业资格证书规定》(劳动社会保障部令98号,1994年2月22日颁布)第三条 职业资格分别由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通过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职业技能鉴定等方式进行评价,对合格者授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人事部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评价和证书的核发与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组织实施。第七条 国务院劳动、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研究和确定职业资格的范围、职业(专业、工种)分类、职业资格标准以及学历认定、资格考试、专家评定和技能鉴定的办法。 【规范性文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人职发[1995]6号)第十三条 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六条 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辽人社发〔2014〕9号)第七条 全省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管理工作由辽宁省人事考试局、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各市(含绥中、昌图县,下同)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报考人员单位(无单位的由居住地)所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部门或人事考试部门负责。对辽宁省人事考试局组织的资格考试,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第八条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考试报名时的资格审查工作和发放合格证书前的资格审查工作,原则上应由一个部门负责。在不同部门的,要加强沟通与协调,做到权责清晰,严格执行统一标准和条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23 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 行政确认 【规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1994年3月3日颁布)社会保险机构应当每年对参加养老保险企业的在职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退休人员数核查一次。 【规范性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24 职业技能等级鉴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条 实施职业教育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国家制定的职业分类和职业等级标准相适应,实行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家实行劳动者在就业前或者上岗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的制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25 集体合同审查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颁布)第五十四条 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规章】《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2004年5月1日颁布)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并负责审查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规章】《辽宁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辽宁省政府第257号令,2011年5月20日通过)第二十一条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自确认之日起5日内,企业方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机关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下列资料:(一)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送审表;(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26 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颁布)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号,1999年3月19日) 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及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27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行政确认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颁布) 第十条第一款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2013年9月26日颁布)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28 高级人才信息和市场需求调查、统计、分析和预测,定期发布全省高级人才资源开发目录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29 高级人才信息库建设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对可能出现的较大规模的失业,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第四十三条 国家建立劳动力调查统计制度和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制度,开展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失业状况调查统计,并公布调查统计结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30 海外留学人员回辽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6号)(七)实施更加开放的人才政策。大力吸引海外高层次人才回国(来华)创新创业,制定完善出入境和长期居留、税收、保险、住房、子女入学、配偶安置,担任领导职务、承担重大科技项目、参与国家标准制定、参加院士评选和政府奖励等方面的特殊政策措施。建立海外高层次人才特聘专家制度。鼓励海外留学人员回国工作、创业或以多种方式为国服务。【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31 全省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7号)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代理机构、商标代理机构、土地估价机构、房产估价机构、工程造价机构、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咨询机构等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人事档案按照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有关人事档案保管、转递、收集、整理、利用等规定进行管理。第四条 全省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省人才中心集中统一管理。省人才中心根据中介机构的需要,开展与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人事代理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32 省内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第五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
        2.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审批
        33 为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的各类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007年8月30日颁布)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免费提供下列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申领《就业创业证》;
        2.就业登记;
        3.失业登记;
        4.无状态登记;
        5.招聘和求职登记;
        6.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7.公益性岗位开发、补贴;
        8.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
        34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派遣工作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大力推进技工院校改革发展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57号)(十一)抓好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进一步巩固和提高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将就业率和就业质量作为评估学校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技工院校改革发展工作,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当地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规范性文件】《关于为全省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派遣报到证>的通知》(辽人社〔2011〕31号)从2011年开始,对辽宁省技工院校应届毕业生办法《辽宁省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派遣报到证》。(四)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成立技工院校毕业生办公室并做好技工院校毕业生的接收和派遣服务准备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35 人事代理人员中流动党员的党务工作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党组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36 流动人员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37 依据档案记载出具相关证明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38 为相关单位提供政审(考察)服务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后,未就业的,其档案仍由原管理单位保管。另就业的,其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不具备保管条件的,转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保管。【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具体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档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39 招用外地员工的用工备案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劳动用工备案
        40 劳动保障投诉案件处理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423号,2004年10月26日颁布)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41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颁布)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42 12333劳动保障咨询服务热线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关于继续使用全国性公益服务号码12370与12333的通知》(人社信息函〔2009〕35号)一、12333将主要用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策业务咨询、政务公开、投诉举报、社保账户查询等服务,12370主要用于涉及公务员管理的业务政策咨询及公务员招考等服务。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上述号码开展有关公益服务。【规范性文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规范>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40号)第二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使用“12333”全国公益服务号码为社会公众提供电话咨询等服务,树立“12333”公共服务品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  
        43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征收 行政征收 【规范性文件】《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铁政办发〔2017〕6号)第十二条建设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企业(包括外埠来铁施工单位),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第十三条建设工程项目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须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确认工资保证金已全额缴纳后,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44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困难(断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贴息贷款资格认定 公共服务 【规范性文件】《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困难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贴息贷款办法的通知》(铁政办发[2013]37号)第六条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市本级困难人员贷款工作进行管理,对参保缴费困难人员的贷款资格进行审核,包括受理困难人员贷款申请、条件审查、贷款金额核定等事项,并协助经办银行进行贷款回收工作。《关于在全市开展断保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贴息贷款工作的通知》(铁政办明电[2016]20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45 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的城镇企业职工和离退休(职)人员及生前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待遇认定和核准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第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规范性文件】《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 十九、有离休干部的单位,每年按每个离休干部150元计算,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 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规范性文件】《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2004】6号)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三、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 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行政事业企业单位职工住宅取暖费实行货币化改革的通知》(铁政办发【2004】39号)一、职工取暖补贴负担的主体 按照“谁取暖谁缴费”的原则,职工住宅取暖费由单位结算改为个人缴费,由暗补变为明补,取暖补贴随工资按月发放给职工本人。职工取暖补贴按经费供给渠道,依据职工本人(含离退休人员)应享受的取暖面积,分别由市财政、职工所在单位(或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机构)负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费办理和发放;
        2.提供离休人员及遗属取暖费发放服务
        3.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丧葬抚恤费支付
        46 提供参保服务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三)参保范围。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范性文件】《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第七条 做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规范性文件】《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09〕191号)第十条 社会(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要指定窗口或专人,办理流动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登记和关系接续等业务。【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辽政发〔2007〕39号)(十一)加强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各地要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体系,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同经办管理。【规范性文件】《关于做好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接续基本养老关系工作的通知》(辽劳社发〔2001〕79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灵活就业人员新参保;
        2.新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3.企业解除关系人员养老保险接续漏保、续保;
        4.跨省转移、跨市转移、退役军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机关事业单位关系转移、市内转移;
        5.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跨统筹范围转移接续;
        6.医疗保险转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参保人员变更;
        7.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登记、变更和注销
        47 社会保险缴费数据整理、信息查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业务经办、统计、调查获取社会保险工作所需的数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如实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用人单位建立档案,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缴费等社会保险数据,妥善保管登记、申报的原始凭证和支付结算的会计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人缴费和用人单位为其缴费,以及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等个人权益记录,定期将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寄送本人。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法律】《档案法》第三章第10条:对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规范性文件】《辽宁省社会保险业务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辽人社〔2010〕455号)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对所需查询业务,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档案查阅程序提出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在各自业务范围内为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提供档案信息查询服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养老保险缴费数据整理(含个人帐户记清做实及管理查询);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明细查询服务、医疗个人账户查询;
        3.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档案信息查询;
        4.参保人员及参保单位(退休人员)档案接收、管理、查阅等管理查询
        48 人事考试相关工作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四章,录用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入取的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的录用,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地方各级公务员的录用,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法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规章】《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7号)第二章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规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国人部〔2005〕6号令)第二条: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5年辽宁省各级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社发{2015}3号。(全文)【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辽人发〔2007〕1号)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规范性文件】《转发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9号)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号) 第三部分第十六条:组织拟订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政策并指导监督执行;负责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方案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 含1.公务员考试录用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
        3.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试(市、县)
        49 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岗位管理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三条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法律对公务员中的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零六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法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竞聘完成后,需办理聘任手续。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 第六条: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83号)第五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的综合指导工作。【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辽宁省人事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辽人发〔2008〕15号)第14、15条对专业技术岗位比例和级别比例进行设置,按21条的聘任条件进行聘任。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政策指导、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6〕40号)【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管理暂行办法》(辽人发[2000]1号)【规范性文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生活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52号)【规范性文件】《关于市直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流动相关规定的通知》(铁政办发{2014]50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公务员及参公人员登记、交流、职务任免、考核、奖惩
        2.公务员调动
        3.事业单位岗位管理、聘用合同管理与鉴证
        4.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聘任;
        5.机关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工资和津补贴审批
        6.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福利待遇的认定
        50 社会保险监督、检查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颁布)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标准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6号,2003年2月27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16次部务会议通过)第二条 稽核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的核查。第三条 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第八条 社会保险稽核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等方式进行。【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十、基金监督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监督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存储、管理等进行监控和检查,并按规定披露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的制定和综合管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监督检查
        2.企业、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申报、缴费稽核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
        4.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审核
        51 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公共服务 【行政法规】《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258号,1998年12月1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规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1999年3月19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施行)第四条 缴费单位应当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第九条 缴费单位必须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其缴费申报后的3日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2.事业单位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52 医疗、工伤、生育缴费基数核定 公共服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行政法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十三次常务会议通过)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规范性文件】《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二、关于费率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伤保险费平均缴费率原则上要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1.0%左右。在这一总体水平下,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监管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提出分类行业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定期调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县) 含1.工伤保险费率审定;
        2.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3.工伤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4.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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