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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印发《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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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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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铁市人社发〔2017〕24号

         

        关于印发《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各部门:

        现将《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随机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30日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市人社工作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随机抽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保障我市人社法制建设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单位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是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通过抽签方式随机抽取监管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原则】“双随机一公开”坚持规范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目标】 严格落实执法程序,坚持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强化执法监督制约,遏制违规执法,执法腐败现象;规范行政执法内容,方便企业,提升效率,依法有序做好人社执法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法律依据】 按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开展随机抽查。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和权力清单没有界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六条【抽查主体】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劳动监察局受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检查用人单位遵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城乡就业管理局依法对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和社会保险待遇领取情况进行核查。

        第七条【清单制定和公布】 梳理本机构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执法人员名录库】 根据市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办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性别、执法岗位、执法证号等。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第九条【抽查内容】 检查内容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和年初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确定。

        第十条【抽查对象】 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十一条【制定年度检查计划】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涉企行政执法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29号),对于涉企的检查,每年1月15日前各承办机构列明当年执法检查计划,先经局法规科批准登记,汇总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实施。执法检查计划应包括执法对象、检查内容、依据、时间、比例和方式等内容。

            对法律法规规章有特殊规定,或者市、县两级政府临时部署的执法检查,以及根据行政相对人投诉举报开展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联合抽查】 实行联合抽查机制。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制定并实施联合抽查计划,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三条【随机确定执法检查对象和执法人员】 一般情况下,随机抽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各承办机构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

            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应当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产生。执法检查人员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划分为五个执法组,每年1月15日前由局法规科指派专人组织随机产生当年执法组成员。检查对象依其地缘位置原则上以10家企业为单位划分为若干受检组(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减),由电脑摇号产生每次随机检查执法组和受检组,当年的受检组不重复产生。摇号过程由市劳动监察局负责人主持,同时接受市人社局法规科、各执法单位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抽查比例和频次】 各有关部门应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于普通市场主体户抽查频次确定为一年1次;对于投诉举报多、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的市场主体,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每年抽查至少1--2次;对于守法经营、信誉良好的,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五条【检查内容和检查手段】检查内容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和年初制定的执法检查计划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实施随机抽查,执法人员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1、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5、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6、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对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开展随机抽查时,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一律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六条【执法记录】 实行执法记录制度。建立执法日志和执法台帐,做好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内容、方式、措施、结果和监督检查等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笔录应当由执法人员和被抽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签名或盖章,被抽查单位拒不签名或盖章的,应注明拒签原因。执法检查材料应及时建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处罚标准及程序】 检查活动结束后,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结果。存在问题的,当场提出,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并递交书面整改材料,并作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如确需处罚的,依据《行政处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铁市劳社发[2008]87号)规定的程序、处罚阶次和标准执行。执法人员应全面、客观、公正的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根据违法单位违法情节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报局法规科、局分管领导签批。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或财物等处罚的,应报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决定。在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前,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当事人被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申辩和听证权利。

        第十八条【信息公开】 在双随机检查工作结束后形成《行政执法检查信息公开表》,根据“谁抽查、谁公示”原则,及时在公示板、或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联合执法的,由劳动监察局负责公开。公开内容应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对象、执法检查人员、检查内容、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等内容。对抽查结果正常的,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对查出问题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对发现的不属于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及时通报或移交有关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 充分发挥督促检查的职能作用,由市人社局法规科负责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督促和检查。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和行政审批效能监督制度,综合运用监察、审计、督查、行政复议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弄虚作假,或对随机抽查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应的责任乃至给予政纪处分。市人社局设立执法公开监督举报电话:024-7484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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