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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第822211号《关于明确规定中小微民营企业缴5险额度的建议》提案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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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年0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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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市人社函[2019]36 号
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第822211号提案的答复
曹明军委员:
您好!您提出的《关于明确规定中小微民营企业缴5险额度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总则中“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和“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中小微民营企业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目前国家和省已经出台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4月25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9]14号)文件,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会保险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确保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按时足额支付。《方案》规定:一是从2019年5月1日起,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全省执行统一的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二是从2019年9月1日起,全省失业保险继续执行总费率为1%的阶段性降低费率政策,期限延长至2020年8月31日。三是调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计算口径,自2019年7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以上三条措施能够实质上降低中小微企业缴纳保险的额度,支持和助推企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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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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