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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9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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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土资源领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国土资源领域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工作,保障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对拟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评价、使用和变更。
第三条 本办法采集、评价、使用和变更信用信息的对象为以下五类企业从业单位和从业个人:
1.涉及国土资源的各类中介机构和技术服务机构。包括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评估机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土地登记代理机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等。
2.用地企业(主要是工业用地和房地产用地企业及个人)。
3.探矿企业(包括有企业行为的事业单位)。
4.采矿企业(包括矿泉水和地热开发利用企业)。
5.土地整治企业(包括造地、整理土地、矿山用地复垦等企业)、矿山环境治理、地质灾害防治施工企业。
从业单位是指参与以上五大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包括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检测、招标代理、材料及设备供应等单位和机构。
从业人员是指参与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相关业务活动的主要自然人,包括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具有建造师、监理工程师、规划师、估价师、拍卖主持人等职业资格的从业人员。
第四条 辽宁省国土资源系统企业从业单位信用信息共分为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项目业绩信息、信用评价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六项。
1.企业基本信息:企(事)业单位名称、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营业执照登记机关、企业类型(事业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经营期限、法定代表人信息、工商年检结果等内容。
2.资质信息:包括资质等级名称、资质证书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核发机关、资质证书状态等内容。
3.项目业绩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起止日期、项目规模、项目负责人、项目获奖情况等内容。
4.信用评价信息:包括信用评价结果、评价日期、评价机构等信息及重合同守信用情况等内容。
5.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地市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奖励类信息内容。
6.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3)行政强制信息:包括行政强制机关、行政强制决定文书编号、行政强制事项名称、行政强制依据、行政强制日期、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等内容。
(4)行政裁决(定)信息:包括行政裁决机关、行政裁决(定)书编号、行政裁决(定)地位、行政裁决(定)事由、行政裁决(定)结果、行政裁决(定)日期等内容。
(5)质量安全信息:质量安全事故责任认定信息和通报批评信息等内容。
(6)违规违约信息:用地企业及个人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欠缴土地出让价款、闲置土地、不及时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出让合同以及不履行土地使用合同等行为。采矿企业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等相关费用、欠缴矿山环境治理保证金、不履行矿山环境治理和土地复垦义务、不按时申请年检、不按法定时限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等行为。
不良行为记录信息限定在国土资源相关的信息范畴内。
第五条 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共分为人员基本信息、执业资格信息、良好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等四项。
1.人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内容。
2.执业资格信息:包括证书名称、编号、有效起始日期、有效到期日期、核发日期、核发机关、证书状态等内容。
3.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包括地市级及以上的荣誉文书编号、荣誉内容、荣誉认定日期、颁发机构等内容。
4.不良行为记录信息:
(1)违法信息:包括法院判决结果、处罚对象、执行期限、判决机关和检察院行贿受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等内容。
(2)行政处罚信息:包括处罚种类、处罚对象、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处罚日期、处罚执行情况、处罚机关等内容。
第六条 信用信息采集按照行政许可和项目管理权要求,实行“谁管理谁采集”的原则,由机关业务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全面负责。
1.涉及国土资源的各类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包括机构中的从业人员信息),由雇佣机关和事业单位负责采集。
2.用地企业的信息由利用处(科、股)负责采集。
3.探矿企业(包括有企业行为的事业单位)的信息由矿管、勘查、储量处(科、股)采集。
4.采矿企业的信息由矿管处(科、股)采集。
5.矿泉水和地热开发利用企业的信息由矿管、环境处(科、股)采集。
6.土地整治企业信息由耕保处(科、股)采集。
第七条 信用信息首次采集范围为2010年以来在辽宁省国土资源领域承担过项目的企业和个人,以后每年年底前更新一次。
第八条 企业信用评价委托有资质的信用评价机构评价,经省厅信用领导小组最后审定后,由省厅信息中心统一汇总报辽宁省信用办。
企业信用分为“A、B、C、D”四个等级。
1.A级信用。表示从业单位和个人在评价期内信用好,企业运行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良好,无不良行为记录。
2.B级信用。表示从业单位和个人在评价期内信用较好,企业运行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情况一般,有1条以下(含1条)不良行为记录。
3.C级信用。表示从业单位和个人在评价期内信用一般,企业运行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情况较差,有2条以上(含2条)不良行为记录。
4.D级信用。表示从业单位和个人在评价期内无信用。企业运行行为很不规范,不履行合同情况,有严重不良行为记录。
第九条 加强信用评价结果的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将为用地和探矿、采矿准入等资格审查和诚信评价提供依据。在从事涉及国土资源领域的各类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工程项目,以及在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资质论证、证照年审等方面,对不同信用级别的企业和个人实行差别化管理。
1.A级信用企业及个人,优先承担国家出资国土资源项目,优先获得矿业权,减少日常监督检查;
2.B级信用。可以承担国家出资国土资源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连续2年被评为“B”级信用的,列入监督检查重点,严格审查其资质增类和升级申请,取消参加政府和行业与国土资源参建活动相关的各项评优活动资格,暂停承担国家出资国土资源项目资格;
3.C级信用。列入黄色提示名单,作为资质减类或者降级的重要依据,取消承担国家出资国土资源项目资格;连续2年被评为“C”级信用的,列入红色警示名单,依法做出国土资源项目资质减类、降级、吊销等处罚;
4.D级信用。暂扣或者吊销国土资源参建项目资质证书,禁止从事涉及国土资源领域各类企业项目活动。
第十条 各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1.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信息更正的;
2.违法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
3.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
4.无理拒绝企业查询本企业信息的;
5.在办理各种许可、安排各种专项和项目过程中不依据信用评价结果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