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体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现将《辽宁省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校外体育培训监管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体育局 辽宁省教育厅
2022年6月15日
辽宁省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国家体育总局等八部委《关于促进和规范社会体育俱乐部发展的意见》,深化体教融合,进一步完善校外体育培训监管,加强校外体育培训治理,促进体育培训市场形成良好生态、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辽宁省校外体育培训机构行为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二条 校外体育培训是指,以传授和提升某种体育技能为目的,面向3-18岁儿童青少年开展的校外体育指导、培养和训练活动。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包括:儿童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体育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 校外体育培训要贯彻党的教育、体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体育精神,防止外来糟粕文化对儿童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第四条 组织校外体育培训活动应考虑不同体育项目特点,遵循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身心发展规律,因材施教,锻炼和提高不同年龄段儿童青少年的身体健康水平。
第五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有多个培训场所的,每个场所均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第三章 场地设施要求
第六条 用于开展校外体育培训的体育场地应符合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的相关规则,培训场地和设施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体育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室内场地应在主要位置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
第七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开展校外体育培训时,棋牌类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3平方米,其他体育项目每班次培训的人均培训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人均培训面积=培训场地总面积/同一时间场上学员人数,其中培训场地总面积指用于培训的场地面积,不包括配套服务场所面积)。
第八条 使用室内场地的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对场地进行消杀和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清新、无异味。
第九条 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体育场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课程要求
第十条 校外体育培训机构须制定完善的课时计划和完整的课程内容(教材、教辅、训练大纲、讲义等)。校外体育培训的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运动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运动伤害。
第十一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与自身规模适应数量的执教人员,按照体育项目特点和培训规模控制学员与执教人员配比。原则上每班次培训的学员人数不超过35人,超过10名学员的培训应至少配有2名执教人员。
第五章 从业人员要求
第十二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的执教人员应持有以下至少一种证书:1.体育教练员职称证书;2.社会体育指导员职业资格证书;3.全国性单项体育协会颁发的体育技能等级证书;4.体育教师资格证书;5.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确定的人才评价机构颁发的体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6.经辽宁省体育行政部门(含上级)认可的相关证书。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可聘请持技术等级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体育志愿服务。开展高危体育项目的校外体育培训,从业人员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聘用外籍执教人员的,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做好外籍执教人员持有资质证书的认证工作。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保证上述各类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
第十三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执教人员的姓名、照片、资质证书编号等信息;其他服务人员应统一佩戴工牌,包含照片和人员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对拟录用的从业人员进行背景审查,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录用。
第十五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定期组织教练员参加体育部门组织举办的各级各类教练员继续教育培训。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在职执教人员内部培训(包括:专业知识、思想政治及工作总结等),培训时长年度累计不少于90个学时(45分钟计1学时)。
第六章 内部管理要求
第十六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按相关政策规定建立行政管理制度、业务培训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学员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账户管理制度、收退费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执教人员培训及考核制度等其他方面管理制度,规范运行。
第十七条 严格规范校外体育培训主体权利与义务,保障儿童青少年合法权益,依规使用2021年修订版《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将收费项目与标准、预收费监管信息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预收费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或单次60课时的费用。提前收费不得早于开课前1个月或早于剩余20课时收取费用。学员退费按照甲乙双方签订的2021年修订版《中小学校外培训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中第五条“培训退费”条款约定处理。
第十八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实事求是制订和发布招生信息,认真履行服务承诺,杜绝培训内容和质量名不符实,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努力提升培训对象满意度。不得以诱惑性承诺、欺骗、威胁等手段引诱和强迫培训对象接受培训。
第十九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禁止向参加体育培训人员出售含有酒精的饮料。严禁以任何形式暗示、教唆、帮助参加培训人员获取和使用兴奋剂。
第二十条 体育教师(不含在职中小学教师)、教练员承担校外体育训练活动、参赛等运动技能培训服务,按规定领取报酬。
第七章 安全要求
第二十一条 校外体育培训场所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同一时间开展两项及以上体育项目,各体育项目培训区域之间应设置连续性隔离带。首节培训课应包括安全教育内容。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处置程序(如地震、火灾、学员严重受伤等),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主体的培训设施、器材,应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使用安全。无法维修的设施和器材应及时更换。
第二十三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在开展培训的室内、外场所设置视频图像采集装置,采集和回放视频图像能清晰辨认人员体貌特征。要配备数据储存设施,视频信息保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四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常规医疗急救药品及设备,包括消毒包扎药物材料等。鼓励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AED)。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根据自身规模配备不少于1名经过培训并获得急救证书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校外体育培训场所公共用品、器材应选择合适的方式进行常态化清洁、消毒,保证消毒效果。发生疫情时,应对疫情防控部门处置措施予以配合,应实行“健康码”绿码和体温正常准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配备不少于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等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
第二十七条 鼓励校外体育培训主体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校外体育培训主体应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涉及高危项目培训的,应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专门保险。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市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校外体育培训行为规范、准入细则或管理办法等。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