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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第822087号提案《关于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参加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建议》的答复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9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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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参加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建议
编号:822087 提案人:张进 提案时间:2019-01-04
2013年9月28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激发社会活力,不断增加健康服务供给,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快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和公立医疗机构在市场准入、社保定点、重点专科建设、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级评审、技术准入方面同等对待的政策”
目前我市政府购买医疗服务方面有:全市公务员、教师、医师注册、警察及其他市由财政承担的健康体检;民政部门为低保人员的医疗补贴、医疗救助;白内障复明手术;工会困难职工医疗补助;城市癌症早诊早治项目等。
上述政府购买医疗服务都是由相关部门指定一家或少量几家医疗机构专门承担(主要是公立医院)没有对全部医疗机构开放,剥夺了不同所有制、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平等参予权,限制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没有体现出公平竞争、优胜劣汰、促进服务提升、维护市场公正的市场经济原则。有违现行国家对医疗健康产业的政策,不利于提升我市医疗服务水平和效率。
因此我建议,给予各种所有制各个层级医疗机构以平等参与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权利,实行放宽严管,以管促放,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企业自主经营、公平竞争,消费者自主选择、自主消费。
具体建议如下:
1、取消各类、各项政府购买医疗服务“定点”政策。
2、可向消费者(补贴对象)发放医疗消费券,让消费者自主选择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收回消费卷到财政报销。
对政协市八届二次会议
第822087号提案的答复
张进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给予非公立医疗机构平等参加政府购买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虽然没有规定出具体检报告,但第二章第六条第四款明确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精神疾病发病期以及身体残疾等健康状况不适宜或者不能胜任医疗、预防、业务工作的,不予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五款明确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所以,我市执业医师首次注册和护士首次注册仍需要健康体检证明,出具体检证明的医疗机构原则上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具备健康体检资质的医疗机构。其他人员体检均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医疗机构体检,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干涉。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人民群众提供有偿基本医疗服务是职责所在,医疗保障局和不同医疗保险单位对医疗机构均有相关的规定,只有符合医疗保险单位相关规定,才能给予报销,不涉及政府购买医疗服务的问题。此项职能目前已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无关。
三、目前,我市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医疗机构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标准化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我市目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存在两种模式一种为公立,一种为民营,其它医疗机构均不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比照先进地区经验,结合“优质服务基层行”活动,我市目前正在起草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能力建设实施方案,将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两年时间达不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推荐标准条件的,将进行摘牌,允许有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介入。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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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