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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年01月04日

        阅读:

        辽政发〔2016〕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辽宁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5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建立完善全省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辽宁”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关于加快“信用辽宁”建设的工作要求,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建立完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着力解决当前危害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重点领域失信问题。鼓励支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创新示范,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社会信用环境。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支持、推动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交通、环保、海关、检验检疫、邮政管理等部门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建立完善各类主体信用记录。鼓励信用、房地产、建筑业、医药商业、注册会计师、律师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建立会员信用记录。相关部门和社会组织要将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及时推送到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各级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环保、海关、检验检疫和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部门要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自我声明公开产品服务标准等,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文明办、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务服务办、省国税局、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市政府)
          (二)健全激励诚信市场主体的政策措施。研究制定在行政管理事项中查询和使用企业信用记录的制度文件。继续深化在全省重点建设项目招标投标领域推进信用报告制度,拓展企业信用报告的应用领域,重点推动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依法依规对信用评级较高的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限制信用评级低的企业市场准入,提升市场主体信用意识。(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地税局、省国税局、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部门)
          (三)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按照分类管理和便民服务的原则,探索制定相应便民服务办法或工作规程,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办、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
          (四)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积极探索、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在银行信贷业务中的应用,加快公共信用信息和金融信用信息的有效融合;积极开发面向省诚信示范企业的“信易贷”守信激励产品。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引导涉农金融机构开发激励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拓展银税合作新方式,为纳税信用级别高的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多样性金融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责任单位: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省政府金融办、辽宁银监局)
          (五)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级政府要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及时在门户网站和“信用辽宁”等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省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暂行办法》,通过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向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定期推荐守信激励典型案例,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省、市信用协会及各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积极推荐诚信会员。(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合局、省贸促会、辽宁银监局,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各市政府)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六)对重点领域和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严格执行《辽宁省发展改革委辽宁省信用办关于印发辽宁省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发改信用〔2016〕365号)要求,依法依规,加快在本行业、本领域建立完善失信黑名单制度,将本行业、本领域失信黑名单及时推送给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通过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失信联合惩戒管理系统,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国税局、省通信管理局、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辽宁银监局)
          (七)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通信管理局、辽宁银监局等有关部门)
          (八)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和机构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在部门网站、省政府门户网站、“信用辽宁”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辽宁)等各级信用网站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有关部门要实施限制出境、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厅、省旅游发展委、省政府金融办、省法院、沈阳铁路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
          (九)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省信用协会、省房地产协会、省建筑业协会、省医药商业协会、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律师协会等行业协会商会要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加强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各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各相关协会行业指导部门,各有关行业协会商会)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社团类、公益类等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省失信投诉举报平台的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和完善的指标体系,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产业及各级政府信用报告,并对报告真实性负责。(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红十字会等各类社会组织)
          (十一)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加快建设辽宁省个人公共信用数据库,依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99号),以全省人口户籍信息为基础,加快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省公安厅等有关部门)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十二)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以下简称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主体,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信用办)会同发起部门并商相关部门确定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实施部门(以下简称实施部门),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沈阳分行;配合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十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辽宁”网站公开,同时归集到“信用中国”网站。涉及企业的相关信息在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司法机关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在“信用辽宁”网站公示。(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十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升级改造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现有35家省(中)直数据源平台和14个市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加快建设县级信用数据平台,尽快形成省、市、县三级信用信息平台体系,提升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加强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十五)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省信用办要依托省信用数据交换平台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规程,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跟踪、监测、统计等动态协同功能,实现联合实施部门间的协同推进,达到预期效果。(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十六)加快建立“两个清单”制度。省信用办要组织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环保厅、省工商局和省法院等省(中)直部门加快制定典型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清单(以下简称行为清单),明确行为清单的事项及依据,以行为清单为基础建立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制度。会同上述发起部门、联合各实施部门,依法依规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以下简称措施清单),明确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的事项、发起部门、实施部门和实施部门的具体激励或惩戒措施、依据等。依据行为清单和措施清单(以下简称“两个清单”),率先在税收、安全生产、旅游、环保、工商管理等行业和省法院等领域对守信或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并逐步向其他行业、领域推广。(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法院、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
          (十七)定期修改完善“两个清单”。省信用办要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以及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定期修改完善行为清单和措施清单,实施动态管理,确保典型守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能够及时、全面纳入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并及时实施联合激励或惩戒措施,避免出现因“两个清单”未及时修改完善而发生遗漏的现象。(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法院、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
          (十八)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省信用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纳入或退出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实施或停止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或失信联合惩戒措施的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按章办事,最大限度地缩减信用管理部门及信用管理人员的自由裁量空间,规范、监督、约束其行政行为,坚持依法依规办理,杜绝人为操纵,对擅自进行人为操纵的单位和个人,要严厉追责,确保守信红榜和失信黑名单的产生或撤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实施公平公正。(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地税局、省安全生产监管局、省旅游发展委、省法院、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
          (十九)建立健全异议处理和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实施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相关规章制度,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制定信用信息异议、投诉流程,及时处理异议申请或投诉,及时更正或撤销有误的信息。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
          (二十)完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信用信息立法工作,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分类、共享、公开和使用活动。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应对现行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改建议或进行有针对性的修改。(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二十一)建立健全标准规范。加快推进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相关制度标准,统一规范主体信用信息的征集、共享和应用;制定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标准,实施信用信息分类管理,推动信用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完善信用服务标准,规范信用服务行为;完善辽宁省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和信用评价制度,对各类信用主体评价提供标准;制定信用信息征集、共享、公开、使用的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二十二)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站、LED屏幕、公交移动电视、楼宇电视等各类媒体,多层次、多视角宣传诚信理念、诚信文化、诚信事迹,大张旗鼓树立诚信典型,以诚信文化引领社会风尚,营造浓厚的社会诚信氛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公益广告诚信宣传的选题规划和设计制作,在省、市各级主要新闻媒体上刊播(发)诚信主题公益公告。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力度。(牵头单位:省文明办、省网信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配合单位:各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二十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
          (二十四)鼓励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先行先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部委有关合作备忘录精神,加快出台规范性文件,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
          (二十五)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合作,协同推进,形成工作合力,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研究解决,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十六)加强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方案落实工作的监督检查。省发展改革委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督促检查任务落实情况并报告省政府,省政府将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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