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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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19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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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深化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环境保护局,鞍山、锦州、营口、辽阳、朝阳市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环保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厅组织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深化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由省环保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和涉密工程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下放至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附件:《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深化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
2018年7月18日
附件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深化
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开展“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委办发〔2018〕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全省投资审批服务的指导意见》(辽政办发〔2018〕9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环保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充分发挥环境保护监管职责,释放简政放权红利,优化营商环境,特制定本方案。辽宁省开展“办事难”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提高环保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1.进一步下放环评审批权。继续加大权力下放力度,做到应放尽放、应简即简。将原由省厅审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核与辐射和涉密工程项目除外)环评审批权下放至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压缩审批时限。推行限时办结制,进一步压缩法定办理时限,环评报告书审批时间,由60个工作日缩短为40个工作日;环评报告表由30个工作日缩短为20个工作日。推行专家评审等非法定审批时限环节承诺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监测机构资质认定、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事项涉及的技术评估、专家评审环节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环节承诺时限为15个工作日;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专家现场勘查、审核环节承诺时限为25个工作日,企业整改及市局出具整改复核意见环节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危险废物跨省转移审批、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事项的现场核查(抽查)环节承诺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精简规范审批程序。加强环保审批程序规范化建设,优化调整环保审批工作流程。梳理审批前置件,对法律法规没有明确作为项目审批前置条件的手续一律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与项目受理公示同步进行,批复文件审议与拟审查项目公示同步进行。鼓励技术评估机构提前介入,先行开展工作。
4.完善环保审批清单。编制省环保厅的权责事项目录、中介服务事项清单、行政审批前置要件清单,并向社会公开。严格按照清单进行管理,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
5.深入推进政务服务“三集中三到位”。剥离行政审批处承担的所有非行政许可事项职能,全部行政许可审批职权由行政审批处行使,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向省政务服务大厅集中。
6.推行“最多跑一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及其变更和注销、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等10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实现“最多跑一次”。在此基础上,对固体废物跨省贮存处置审批、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审批、危险废物转移跨省审批等4项行政许可推行“零上门”服务,实行“不见面审批”。
7.创新审批管理方式。依托大数据积极创新环评管理,收件、受理、审批实行全程“网上办”,推行“不见面审批”。有条件的行政许可事项推行电子印章。法定必要资料采取邮寄和中介机构代办制,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不跑腿,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提升环保行政审批服务质量
1.建立重大项目服务保障机制。成立省环保厅重大项目环保审批服务工作组,定期研究、优化服务工作机制,定期核查审批相关职责部门履职情况,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生冷硬、管卡压、推绕拖等问题。
2.实行审批项目清理核查制度。为确保审批事项“应办尽办”,建立环保审批事项进度台账,定期清理核查。对于应当办理的,要尽快办理;对于暂不具备办理条件的,要帮助企业尽快落实有关条件;对于依法确实不能办理的,要主动做好解释工作。
3.完善审批服务协调制度。建立环保行政审批委员会制度,加强行政审批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强化行政审批处与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协调工作机制,各有关处室、单位协调加快推动各项环保审批进度,推动项目落地。
4.推行重大项目“管家式”服务。对重大项目指派专人为“服务秘书”,提前介入,一对一跟进,做好全程跟踪服务,及时指导、帮助解决环保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架构并严守“三线一单”。建立以省级牵头、地市为单元编制的工作模式,抓紧筛选“三线一单”编制技术力量,全面推进“三线一单”划定工作,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确保明年全面完成。在环评审批中强化“三线一单”硬约束,不得突破变通、降低标准。
2.明确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行政审批职能部门负责加强对行政审批“放管服”事项和技术评估机构、中介服务机构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级环评审批的技术评估机构接受省环保厅委托,所需费用由省环保厅承担,评估机构不得向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等收取任何费用,评估机构对其提出的技术评估意见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环境监察执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加强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落实情况的检查。
3.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建设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联动管理,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在项目环评中严把环评审批关,严格执行“三挂钩”要求,严格落实“五个不批”,突出环境标准引导,对不符合环评要求的项目,坚决拒之门外、整治淘汰。对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开展双随机抽查,实施靶向监管。进一步加强环境行政执法能力建设,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全面提升环境执法水平,对新发现的“未批先建”项目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处罚不到位的省环保厅坚决不受理、审批环评文件。
4.规范中介服务。积极规范中介服务事项,清理中介服务清单,消除各种中介市场保护措施,严禁指定中介机构。加强对环评单位等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粗制滥造、故意扰乱市场秩序的中介机构,坚决采取约谈和通报的方式予以处理;在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全国环评机构和环评工程师诚信记录”中有过不良记录的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在报审环评文件时要一并提交整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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