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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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3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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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排污许可 | ||||||||||||||||||||||
业务名称 | 排污许可 | ||||||||||||||||||||||
事项编码 | 0100191000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来源 | 中央下放到县(市、区)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类型 | 证照 | 服务对象及领域 |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 ||||||||||||||||||
审批依据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 ||||||||||||||||||||||
权限划分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 ||||||||||||||||||||||
受理机构 |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决定机构 |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环境保护局行政审批办 | 机构性质 | 法定机关 | ||||||||||||||||||||
行使内容 |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 ||||||||||||||||||||||
通办范围 | 本市 | 联合审批 | 否 | ||||||||||||||||||||
办理形式 | 网上或窗口 | 支持预约办理 | 否 | 支持物流快递 | 是 | ||||||||||||||||||
适用范围 | 环境保护部依法制定并公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明确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范围和申领时限。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 集中办理 | 否 | ||||||||||||||||||||
禁止性要求 |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发环保部门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位于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 (二)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期限说明 |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自作出准予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核发环保部门向排污单位发放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排污许可证。核发环保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排污单位。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所规定的期限内。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排污单位。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定期检验及依据 | 排污许可证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生效。首次发放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延续换发的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 第48号第五章变更、延续、撤销 | 办理公示 |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default.jsp | ||||||||||||||||||||
办理查询 | 网络查询:http://permit.mep.gov.cn/permitExt/outside/LicenseRedirect 电话:72853335 | ||||||||||||||||||||||
办理地点 | 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行政审批服务局,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凡河新区金沙江路36号 | ||||||||||||||||||||||
工作时间 | 工作日上午8:30—下午4:30(中午不休息) | ||||||||||||||||||||||
咨询联系电话 | 024-72853335 | 监督投诉渠道 | 024-72850016 | ||||||||||||||||||||
申请条件 | 核发环保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满足下列条件的排污单位核发排污许可证: (一)依法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采用的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措施有能力达到许可排放浓度要求; (三)排放浓度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排放量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四)自行监测方案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五)本办法实施后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排污单位存在通过污染物排放等量或者减量替代削减获得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情况的,出让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已完成排污许可证变更。 | ||||||||||||||||||||||
申请材料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来源渠道 | 法定依据描述 | 纸质原件及份数 | 纸质复印件及份数 | 纸质原件扫描电子版上传 | 空白表下载 | 样例下载 | 备注 | ||||||||||||||
1 | 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 企业提供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 1份 | 1份 | ||||||||||||||||||
2 | 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 | 企业提供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 1份 | 1份 | ||||||||||||||||||
3 | 排污单位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排污口和监测孔规范化设置的情况说明 | 企业提供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 1份 | 1份 | ||||||||||||||||||
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或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要求,经地方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 企业提供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 1份 | 1份 | ||||||||||||||||||
5 |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还应提供纳污范围、纳污企业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 企业提供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 1份 | 1份 | ||||||||||||||||||
6 | 环评审批文件、验收文件、厂区平面图、工业流程图、排污许可量计算过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企业提供 |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48号 | 1份 | 1份 | ||||||||||||||||||
办理流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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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收费标准 | 可否网上支付 | ||||||||||||||||||||
无 | 无 | 无 | 无 | ||||||||||||||||||||
中介服务þ | |||||||||||||||||||||||
序号 | 中介服务或特殊环节名称 | 法律依据及描述 | 实施机构 | 是否收费 | 收费依据及描述 | 承诺办理时限 | |||||||||||||||||
审批结果 | |||||||||||||||||||||||
审批结果类型 | 结果名称 | 结果送达 | 结果样本下载 | ||||||||||||||||||||
证照 | 排污许可证 | 办结后企业自取 | | ||||||||||||||||||||
救济途径 | 申请人对行政许可决定不服的,可在六十日内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六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 ||||||||||||||||||||||
常见问题 | |||||||||||||||||||||||
常见错误示例 | 常见问题解答 | ||||||||||||||||||||||
办件公示 | |||||||||||||||||||||||
申报人 | 职权名称 | 实施主体 | 申报时间 | 受理时间 | 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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