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问:中介机构能从事政府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吗?
答:目前,在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中, 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事项有下列专门的规定和要求:
(1)中介机构如果接受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与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者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的,应当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涉外调查许可证,开展涉外社会调查应当报经审批。
(2)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的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及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等国民经济行业法人单位及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重点服务业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第三产业重点耗能法人单位等联网直报单位,应当独立、真实地通过互联网自行报送统计资料,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理报送统计资料。
(3)《统计法》规定,利用统计调查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除上述三项规定外,统计法律、行政法规尚未专门对从事统计业务代理和统计调查事项作出规定。
2 问:进行学术调查是否需要统计部门审批?
答:学术调查是否需要统计部门审批要视情况而定。如果该项调查是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则应当按照《统计法》的相关规定审批或备案;如果该项调查属于《涉外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的涉外调查,则应当通过具有涉外调查资格的涉外调查机构报经批准后进行;除此以外,不需要统计部门审批。
3 问:什么是部门统计数据?
答:《统计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我国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包括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其中,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部门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制定国家、部门、地方统计调查项目,要依法审批或者备案。同时,《统计法》第四十条规定,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依法报经审批或者备案。统计调查应当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因此,部门统计数据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组织实施部门统计调查获得的统计数据。
例如:农业部按照经批准的《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定》组织开展的相关统计调查获得的我国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按照经备案的《跨境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统计监测制度》组织开展的相关统计调查获得的我国跨境直接投资外汇收支统计数据,均为部门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