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
文章来源: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添加时间:2023年0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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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
工作规程
水利部
2022年4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防御目标
1.5防御原则
2.组织指挥与工作体系
2.1水利部
2.2流域管理机构
2.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2.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3.监测预报预警
3.1监测
3.2预报
3.3预警
3.3.1洪水预警
3.3.2山洪灾害预警
3.3.3干旱预警
3.3.4泥沙预警
3.3.5咸潮预警
4.应急响应
4.1洪水防御
4.1.1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1.1.1启动条件与程序
4.1.1.2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1.1.3响应终止
4.1.2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1.2.1启动条件与程序
4.1.2.2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1.2.3响应终止
4.1.3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1.3.1启动条件与程序
4.1.3.2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1.3.3响应终止
4.1.4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
4.1.4.1启动条件与程序
4.1.4.2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行动
4.1.4.3响应终止
4.2干旱防御
4.2.1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1.1启动条件与程序
4.2.1.2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4.2.1.3响应终止
4.2.2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2.2.1启动条件与程序
4.2.2.2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4.2.2.3响应终止
4.2.3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2.3.1启动条件与程序
4.2.3.2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4.2.3.3响应终止
4.2.4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
4.2.4.1启动条件与程序
4.2.4.2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行动
4.2.4.3响应终止
5.善后工作
5.1应急响应执行
5.2水旱灾害事件调查
5.2.1洪水调查机制
5.2.2旱灾调查机制
5.3水利救灾资金下达
5.4水毁工程修复
5.5蓄滞洪区补偿
5.6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评价
6.附则
附件1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名录
附件2 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名录
附件3 水利部洪水防御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机制
附件4 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
附件5 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
附件6 水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附件7 堰塞湖险情报表
附件8 蓄滞洪区运用情况报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程序和应急响应行动,保证水旱灾害防御工作有力有序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程。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9)《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11)《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2)《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3)《水利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14)《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
(15)其他法律法规和文件
1.3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灾害、台风暴潮灾害、山洪灾害、干旱灾害、咸潮以及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防御目标
1.4.1总目标: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
1.4.2防洪目标: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
1.4.3抗旱目标: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1.5防御原则
1.5.1坚持“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努力减轻水旱灾害风险,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
1.5.2坚持系统防御。以流域为单元,全面分析和把握不同流域水旱灾害防御特点和规律,通盘考虑流域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有针对性地做好防御工作。
1.5.3坚持统筹防御。实现流域区域统筹、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做到关口前移,密切关注和及时应对水旱灾害风险。
1.5.4坚持科学防御。将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机制贯穿水旱灾害防御全过程,科学调度运用流域水工程体系,充分发挥水工程防汛抗旱减灾效益。
1.5.5坚持安全防御。依法依规、有力有效防御,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水利工程安全,确保重要基础设施安全,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2.组织指挥与工作体系
2.1水利部
依据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水利部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和日常防汛抗旱工作。开展水情旱情监测预警预报、水工程调度、日常检查、宣传教育,承担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发布水情旱情。建立水旱灾害防御指挥会商机制,负责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成员单位由水利部相关司局和单位组成。
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厅、规计司、政法司、财务司、人事司、水资源司、全国节水办、建设司、运管司、河湖司、水保司、农水水电司、移民司、监督司、防御司、水文司、三峡司、南水北调司、调水司、国科司,南水北调集团,信息中心、机关服务局、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宣教中心、水利报社、建安中心、南京水科院。
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防御司:承担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日常工作。向部长或分管副部长提出指挥、调度、决策和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终止建议。根据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安排,召集有关成员单位参加会商研判等工作。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方案和洪水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编制抗御旱灾预案。负责对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洪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承担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协调指导山洪灾害防御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等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协调指导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水情旱情信息报送和预警工作,组织指导全国水库蓄水和干旱影响评估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调度演练。组织协调指导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物资的储备与管理、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和全国洪水风险图编制运用工作,负责提出水利救灾资金安排的建议。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做好工作组和专家组的管理和保障。负责应急期间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工作。
办公厅:负责部内协调和部外联系。做好贯彻落实领导同志对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要求的部内督办。组织协调指导日常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必要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媒体通气会,向社会发布水旱灾害防御信息。
规计司:组织编制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重大水利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等。
政法司:组织指导妨碍行洪的水行政执法。调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水事纠纷。
财务司:负责水旱灾害防御经费预算申报和经费下达。
人事司:指导水旱灾害防御人才队伍建设。指导机构改革水旱灾害防御方面有关工作。管理水旱灾害防御表彰奖励工作。
水资源司: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工作。
全国节水办:指导拟定严重干旱情况下的水资源节约措施。
建设司:指导大江大河干堤、重要病险水库、重要水闸的除险加固。指导包括蓄滞洪区在内的水利工程建设及在建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运管司: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堤防、水闸等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指导蓄滞洪区堤防、水闸等工程的运行管理工作。指导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事件调查工作。
河湖司:指导河湖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工作。指导监督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活动管理工作。
水保司:指导淤地坝安全度汛工作。
农水水电司:指导灌区和农村供水工程抗旱应急供水调度及因灾损毁修复。指导小水电站出险处置。
移民司:组织制定防洪调度临时淹没补偿机制和政策。
监督司:组织指导水旱灾害防御领域专项监督检查。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安全监管。组织指导水利工程运行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按职责分工,负责水库垮坝、堤防决口等事件调查工作。
水文司:组织指导水文监测和水文情报预报工作,组织指导国家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水文及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全国江河湖泊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点区域的旱情预测预报。
三峡司:指导监督三峡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南水北调司:指导监督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度汛工作。
调水司:组织指导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负责指导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编制、执行,以及与水旱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处置相关工作的衔接。
国科司:协调国际河流水旱灾害防御涉外事务。组织开展水旱灾害防御科技研究和推广、水旱灾害防御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
南水北调集团:负责所属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信息中心:组织实施水文情报预报工作。承担国家防汛抗旱防台风的水文及相关信息收集、处理、监测、预警和全国江河湖泊、重要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及重点区域的旱情分析预报,承担国家防汛抗旱防台风会商的相关技术支撑工作,按规定发布全国江河实时水情信息和预报信息。
机关服务局:做好汛期值班期间会商会议服务、值守人员的生活服务、紧急文件印刷递送等后勤保障工作。
水规总院:承担水旱灾害防御相关战略研究与技术支撑。承担有关水旱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参与重要江河湖泊洪水调度和应急调度方案预案的研究和重大险情处置方案的制定。
中国水科院:承担有关水旱灾害防御技术研究,参与相关规划方案预案的研究,参与重大水旱灾害应急分析工作,参与重大险情处置方案的制定和灾后调查评估工作,参与水旱灾害防御信息化建设专业模型软件开发和遥感数据资源建设工作,承担全国山洪灾害防治和洪水风险图编制技术支撑工作,承担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工作,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公报编制工作。
宣教中心:承担水旱灾害防御新闻宣传及教育科普工作,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和舆情监测,收集归档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图片和影像资料。
水利报社:承担水旱灾害防御宣传报道和防灾减灾知识科普等工作,充分利用融媒体平台做好正面宣传及舆论引导。根据工作需要,负责收集整理水利报社采集的水利部会商、重大水旱灾害防御事件的文字及影像资料。
建安中心:受部委托,承担与水旱灾害防御有关的现场调查、技术支持等具体工作。
南京水科院:开展应对气候变化水旱灾害及水工程安全风险防控研究工作,参与相关方案预案的研究和重大险情处置方案的制定,承办水库大坝、重要水闸安全监测工作。
有关成员单位根据会商决定,严格执行指挥命令。必要时派工作组或专家组指导协助开展水旱灾害防御处置。
2.2流域管理机构
流域管理机构承担流域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开展流域内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旱灾害防御工作。做好流域汛情、旱情和水工程调度、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送工作。负责编制与完善流域水情预警发布管理办法及江河洪水编号规定、洪水划分规定等技术标准。
2.3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下同)负责辖区内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组织开展辖区内雨水情监测预报预警,按照权限调度水工程,提供防汛抗旱抢险技术支撑。做好辖区内汛情、旱情和水工程调度、工作动态等信息报送工作。
2.4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负责工程监测、调度、巡查及险情报告、险情先期处置等工作。
3.监测预报预警
3.1监测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雨情、水情、汛情(凌情)、旱情、咸情和工情的监测和报送。
监测内容包括水文信息、工程信息、洪涝灾情信息及旱情信息,其中水文信息包括降水量、蒸发量、水位、流量、泥沙、墒情、冰情、风暴潮、咸潮等;工程信息包括水库、堤防、水闸、泵站、引调水等水利工程运行情况、出险情况及处置情况;洪涝灾害信息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影响范围、受灾人口以及农作物和水利工程设施等方面的损失;旱情信息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应开展应急监测,做好以测补报。
监测信息的报送应及时、全面、准确。当江河发生洪水或工程出现险情时,水文部门及各级工程管理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加强与气象、农业、应急、海洋、自然资源、能源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3.2预报
水利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重要江河、湖泊、重点水库的雨情、水情、汛情以及重点区域旱情的预测预报。流域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辖流域内重要江河、湖泊、重点水库的雨情、水情、泥沙、汛情以及重点区域旱情、咸情的预测预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江河湖泊及水库的雨情、水情、泥沙、汛情及重点区域旱情、咸情的预测预报。
洪水预报以流域为单元,紧扣“降雨-产流-汇流-演进”预报环节,加强气象水文、预报调度耦合,建立短期、中期、长期相结合的预报模式。旱情预报以流域为单元,综合分析不同预见期下的气候形势、来水变化、水库蓄水情况、流域沿岸用水需求等。泥沙预报以重要河段为单元,综合分析场次洪水的洪水总量、输沙总量等。咸情预报以区域或河段为单元,综合考虑江河流量、河口潮汐动力规律、河口风向风力等因素,结合区域供水管理需求,预报分析受影响区主要取水口不同预见期的取淡几率或含氯度,并绘制受影响区域的最大咸界图。预报应保证时效性、准确性。预报成果发布应严格履行审核、签发程序,建立完善分级制作、发布和共享机制,加强与气象、农业、应急、海洋等部门的信息共享。
3.3预警
主要包括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干旱预警、泥沙预警和咸潮预警。
3.3.1洪水预警
洪水预警等级由低至高依次分为洪水蓝色预警、洪水黄色预警、洪水橙色预警、洪水红色预警。
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监督、指导洪水预警发布工作。
江河洪水监测和预报预警信息由水文部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全国涉及多流域(片)的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信息中心负责,流域(片)内涉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预警发布工作由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水文部门负责,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的预警发布工作由省级水文部门负责。加强预警信息推送的时效性和精准性,畅通预警信息“最后一公里”,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实现预警发布全覆盖。
各级水文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通过水情预警汇集平台及时汇交同级、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及流域管理机构。
3.3.2山洪灾害预警
根据预测预报结果,水利部会同相关部门制作发布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并及时将各等级预警信息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重要预警信息在中央媒体发布。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工作,应加强与气象、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系,强化信息共享,提高预报水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辖区内山洪灾害风险预警。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山洪灾害实时监测预警,并向同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危险区群众预警。山洪灾害易发区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落实观测措施,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预警,以便快速转移。
3.3.3干旱预警
干旱预警等级由低至高依次分为干旱蓝色预警、干旱黄色预警、干旱橙色预警、干旱红色预警。预警发布方式同3.3.1洪水预警。
3.3.4泥沙预警
泥沙预警以行业内预警为主,等级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受影响水工程或河道现状设定不同层级、不同指标。预警信息由预报责任部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抄送相关水工程或河道管理单位。
3.3.5咸潮预警
咸潮预警以行业内预警为主,等级由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影响区域取水口分布设定不同层级、不同指标。预警信息由预报责任部门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由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
4.应急响应
根据预报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水旱灾害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发展程度、发展趋势、影响范围等因素,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分洪水防御、干旱防御两种类型,启动和终止时针对具体流域和区域,级别分别从低到高分为四级:Ⅳ级、Ⅲ级、Ⅱ级和Ⅰ级。
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及次生灾害危害程度等综合研判,适当调整应急响应级别。
水利部启动洪水、干旱防御应急响应时,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共同做好防御工作。
4.1洪水防御
4.1.1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1.1.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预报将发生较强降雨过程,可能引发较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2)预报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见附件1,下同)可能发生超警洪水或编号洪水;
(3)预报有2条及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见附件2,下同)可能发生超警洪水,且涉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4)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5)中型水库(含水电站,下同)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或发生超设计水位情况;
(6)小型水库发生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险情,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7)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中单个片区有20个县区风险预警级别达橙色及以上或发生较大山洪灾害;
(8)预报省级调度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
(9)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司司长决定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1.1.2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防御司司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分管副部长,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防御司司长委托,可由防御司负责同志主持,并将情况报分管副部长。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防办)。
水利部以《水旱灾害防御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司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汛情和工情,指导各地做好洪水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分管副部长。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必要时,防御司商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江河洪水进行调度,采取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方式,会商调度方案,视情将意见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3)当达到国家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各项运用准备工作;调度命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调令,及时启用蓄滞洪区。由地方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启用情况。
(4)汛期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洪水场次或按旬统计水库防洪效益。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24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相关工作要求见附件3)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情发展态势,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加强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1次,每日至少提供2次(8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防御司及时将洪水预警信息通报国家防办,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3)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洪水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防灾避险。
7.信息报送机制
(1)防御司值班人员收到水库、堤防等水工程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根据需要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
(2)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每日向水利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向水利部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突发险情报告分为首报和续报,原则上应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时,可以采用电话或其他形式报告,并以书面形式及时补报。当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暂时无法提供完整信息时,应将已掌握的准确信息先行报送(不同类别险情报表见附件4~7,蓄滞洪区运用情况报表见附件8)。
突发险情的首报是指确认险情灾情已经发生,在第一时间将所掌握的有关情况向上一级水旱灾害防御部门报告。
续报是指在突发险情发展过程中,根据险情发展及抢险救灾的变化情况,对报告事件的补充报告。续报内容应按报表要求分类上报,并附险情、灾情图片。续报应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司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汛情通报,适时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厅组织指导相关司局、单位开展宣传报道,通过水利部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洪水防御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协调中央主要媒体和重要社会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反馈重大情况。
水利报社编发稿件并深入一线做好宣传报道,利用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9.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本行业人员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水利行业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南京水科院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
(4)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4.1.1.3响应终止
视汛情变化,由防御司司长决定终止洪水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1.2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1.2.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预报将发生强降雨过程,可能引发大范围中小河流洪水;
(2)预报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
(3)预报2条及以上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可能发生超保洪水,且涉及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
(4)预报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较大洪水;
(5)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出现可能危及堤防安全的险情;
(6)大中型水库出现可能危及水库安全的严重险情或发生超校核水位情况;
(7)小型水库发生漫坝或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8)河流发生Ⅱ级风险堰塞湖;
(9)全国山洪灾害风险预警中单个片区有20个县区风险预警级别达红色或发生重大山洪灾害;
(10)预报流域防总调度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
(11)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防御司提出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分管副部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防御司司长决定。
4.1.2.2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部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分管副部长委托,可由防御司司长主持,并将情况报部长、分管副部长。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办。
水利部以《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司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及洪水防御工作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防御司商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江河洪水进行调度,必要时防御司司长或分管副部长与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视情将意见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3)当达到国家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各项运用准备工作;调度命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调令,及时启用蓄滞洪区。由地方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启用情况;由流域防总调度运用的,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
(4)汛期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洪水场次或按旬统计水库防洪效益。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18小时内,派出工作组或专家组(相关工作要求见附件3)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情发展态势,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加密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1次,每日至少提供3次(8时、14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防御司及时将洪水预警信息通报国家防办,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3)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洪水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防灾避险。
7.信息报送机制
(1)防御司值班人员收到水库、堤防等水工程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应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及时将最新情况向部长、分管副部长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续报。
(2)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每日向水利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大工作部署等。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向水利部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汛情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水利部(防御司),并抄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每日向水利部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续报,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司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汛情通报,及时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厅组织指导相关司局、单位开展宣传报道,通过水利部网站及时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洪水防御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协调中央主要媒体和重要社会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邀请媒体记者参加会商,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反馈重大情况。
水利报社派出记者赴一线开展采访报道,利用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9.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本行业人员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水利行业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南京水科院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
(4)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4.1.2.3响应终止
视汛情变化,由防御司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1.3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1.3.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3)中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河流发生Ⅰ级风险堰塞湖,或发生跨省且Ⅱ级风险堰塞湖;
(5)发生特别重大山洪灾害;
(6)预报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国家防总)调度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
(7)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防御司提出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分管副部长决定。
4.1.3.2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水利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并将分管副部长会商情况报部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委托,可由防御司司长主持,并将情况报部长、分管副部长。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办。
水利部以《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司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及洪水防御工作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水利部商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江河洪水进行调度,必要时部长或分管副部长与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视情将意见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视情将重要水工程调度情况报国家防办。
(3)当达到国家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各项运用准备工作;调度命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调令,及时启用蓄滞洪区。由地方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启用情况;由流域防总调度运用的,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涉及启用国家防总调度运用的重要蓄滞洪区,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调度建议,经会商后由担任国家防总副总指挥的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将方案呈报国家防总总指挥,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
(4)汛期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洪水场次或按旬统计水库防洪效益。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12小时内,派出部领导或总师带队的工作组(相关工作要求见附件3)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5.预测预报机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情发展态势,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加密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2次,每日至少提供4次(6时、8时、14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洪水预警信息发布需经防御司审核,并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防御司及时将洪水预警信息通报国家防办,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视情将重大洪水预警信息报国家防总。
(3)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洪水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防灾避险。
7.信息报送机制
(1)防御司值班人员收到中型水库垮坝、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决口等水工程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应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及时将最新情况向部长、分管副部长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续报。
(2)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每日向水利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向水利部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汛情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水利部(防御司),并抄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每日向水利部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续报,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司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汛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厅组织指导相关司局、单位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水利部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集中发布洪水防御工作情况,通过水利部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洪水防御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协调中央主要媒体和重要社会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邀请媒体记者赴洪水防御一线采访、参加水利部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做好舆情监测,编报重点舆情分析报告。
水利报社派出记者赴洪水防御一线采访,滚动编发稿件进行深度报道,利用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9.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本行业人员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水利行业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和南京水科院等单位应专设联系人与防御司对接,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南京水科院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
(4)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动态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4.1.3.3响应终止
视汛情变化,由防御司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1.4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
4.1.4.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
(1)综合考虑气象暴雨(或台风)预警及当前雨水情,预报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可能发生流域性特大洪水;
(2)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
(3)大型水库发生垮坝,可能严重威胁周边城镇、下游重要基础设施、人员安全等;
(4)预报国务院决定的国家蓄滞洪区需启用或重要堤防弃守、破堤泄洪;
(5)地震等自然灾害造成水利工程出现险情需要启动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洪水防御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防御司提出启动洪水防御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批准;遇紧急情况,由部长决定。
4.1.4.2洪水防御I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水利部部长主持会商会,对防汛工作作出部署,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汛情发展变化,受部长委托,可由分管副部长或其他部领导主持,并将情况报部长。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洪水防御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洪水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汛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山洪灾害防御、堤防巡查和抢险技术支撑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办。
水利部以《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司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将相关汛情及洪水防御工作等情况及时汇总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水利部商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江河洪水进行调度,必要时部长与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视情将意见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视情将重要水工程调度情况报国家防办。
(3)当达到国家蓄滞洪区启用条件时,必须按规定做好各项运用准备工作;调度命令下达后,必须严格执行调令,及时启用蓄滞洪区。由地方调度运用的蓄滞洪区,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向水利部(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报告启用情况;由流域防总调度运用的,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报告水利部(防御司)。涉及启用国家防总调度运用的重要蓄滞洪区,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调度建议,经会商后由担任国家防总副总指挥的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将方案呈报国家防总总指挥,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
当涉及启用国务院决定的国家蓄滞洪区或重要堤防弃守、破堤泄洪时,流域管理机构提出调度建议,经会商后由担任国家防总副总指挥的水利部主要负责同志将方案呈报国家防总总指挥,按照总指挥的决定执行,重大决定按程序报国务院批准。
(4)汛期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洪水场次或按旬统计水库防洪效益。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需要于应急响应启动后8小时内,派出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相关工作要求见附件3)赴一线,协助指导地方开展洪水防御工作,同时派出专家组加强技术指导。
5.预测预报机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启动24小时值班值守,及时分析天气形势并结合雨水情发展态势,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预报,加密与气象部门联合会商,每日至少制作发布雨水情预报2次,每日至少提供4次(6时、8时、14时、20时)重要测站监测信息,情况紧急时根据需求加密测报。
6.洪水预警发布机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洪水预警信息发布需经防御司审核,并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洪水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防御司及时将洪水预警信息通报国家防办,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视情将重大洪水预警信息报国家防总。
(3)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洪水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洪水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山洪灾害预警系统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洪水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防灾避险。
7.信息报送机制
(1)防御司值班人员收到大型水库垮坝、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决口等水工程重大险情信息报告,必须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核实清楚,准确了解出险时间、出险位置、影响范围、险情处置、发展趋势等情况。确认无误后,应及时编发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及时将最新情况向部长、分管副部长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续报。
(2)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每日向水利部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3)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突发汛情险情和重要工作部署等。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每日向水利部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值班信息和工作开展情况。
发生突发重大险情时,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汛情险情发生后1小时内报告(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水利部(防御司),并抄报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持续跟踪险情处置进展,每日向水利部和相应流域管理机构进行续报,延续至险情排除、灾情稳定或结束。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司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汛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汛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厅组织指导相关司局、单位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协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政策例行吹风会,集中发布洪水防御工作情况,通过水利部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洪水防御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协调中央主要媒体和重要社会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邀请媒体记者赴洪水防御一线采访,做好舆情监测,每日编报舆情分析报告。
水利报社派出记者赴洪水防御一线采访,滚动编发稿件进行深度报道,利用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汛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9.抢险技术支撑及对外联络机制
(1)水利部根据工作需要和地方请求,按照险情类别调集本行业人员技术力量,协助指导地方开展险情处置。
(2)水利行业勘测、设计、科研等单位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和南京水科院等单位应专设联系人与防御司对接,做好抢险技术支撑准备。水规总院、中国水科院、南京水科院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参加防汛会商,演示险情分析结论等。
(3)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专家应保持联络畅通,随时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撑。
(4)流域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直管工程险情通报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提请做好抗洪抢险、险情处置、群众转移避险等工作。
(5)地方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派出专家组和工作组,动态了解掌握情况,加强工程巡查,做好险情处置技术支撑。
4.1.4.3响应终止
视汛情变化,由防御司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干旱防御
4.2.1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1.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轻度干旱等级)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中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同时发生轻度干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发生中度干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个江河湖库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于旱警水位(流量);
(4)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由防御司司长决定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1.2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防御司司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分管副部长,有关成员单位派员参加会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防御司司长委托,可由防御司负责同志主持,并将情况报分管副部长。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办。
水利部以《水旱灾害防御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司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指导各地做好旱灾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分管副部长。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必要时,防御司商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江河进行调度,采取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方式,会商调度方案,视情将意见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查看农作物受旱和城乡居民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审查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等旱灾防御工作,并将工作组情况报防御司司长。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分析旱灾原因,有针对性地指导地方开展应急水量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每周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实况和趋势预测预报信息。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和会商要求,针对受旱流域、区域进行专题预测预报。
6.预警发布机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干旱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干旱防御一线工作人员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做好储水、节水等准备。
7.信息报送机制
实行周报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每周三向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旱情信息,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防御司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防御司司长。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司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旱情通报,适时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厅组织指导相关司局、单位开展宣传报道,通过水利部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干旱防御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协调中央主要媒体和重要社会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反馈重大情况。
水利报社编发稿件并深入一线做好宣传报道,利用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2.1.3响应终止
视旱情变化,由防御司司长决定终止干旱防御Ⅳ级应急响应。
4.2.2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4.2.2.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中度干旱等级)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同时发生中度干旱或1座大中型城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个江河湖库重要控制站水位(流量)低于旱警水位(流量),且有发展趋势;
(4)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防御司提出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建议,报分管副部长批准。
4.2.2.2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水利部分管副部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情况报部长,有关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分管副部长委托,可由防御司司长主持,并将情况报部长、分管副部长。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办。
水利部以《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司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指导各地做好旱灾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防御司商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江河进行调度,必要时防御司司长或分管副部长与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视情将意见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司局级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查看农作物受旱和城乡居民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审查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等旱灾防御工作,并将工作组情况报分管副部长。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分析旱灾原因,有针对性地指导地方开展应急水量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每周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实况和趋势预测预报信息。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和会商要求,针对受旱流域、区域进行专题预测预报。
6.预警发布机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干旱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干旱防御一线工作人员提前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采取储水、节水等措施。
7.信息报送机制
实行周报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每周三向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报送旱情信息,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防御司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分管副部长。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司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旱情通报,及时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厅组织指导相关司局、单位开展宣传报道,通过水利部网站及时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干旱防御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协调中央主要媒体和重要社会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邀请媒体记者参加会商,做好舆情监测,及时反馈重大情况。
水利报社派出记者赴一线开展采访报道,利用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2.2.3响应终止
视旱情变化,由防御司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3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4.2.3.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严重干旱等级)或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严重干旱或1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3)七大流域中某一流域多座供水大型水库水位低于死水位;
(4)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防御司提出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建议,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批准。
4.2.3.2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水利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并将分管副部长会商情况报部长,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委托,可由防御司司长主持,并将情况报部长、分管副部长。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Ⅱ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办。
水利部以《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司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指导各地做好旱灾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水利部商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江河进行调度,必要时部长或分管副部长与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视情将意见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部领导或总师带队的工作组,查看农作物受旱和城乡居民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审查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等旱灾防御工作,并将工作组情况报部长、分管副部长。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分析旱灾原因,有针对性地指导地方开展应急水量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每周两次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实况和趋势预测预报信息。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和会商要求,针对受旱流域、区域进行专题预测预报。
6.预警发布机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干旱预警信息发布需经防御司审核,并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视情将重大干旱预警信息报国家防总。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干旱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干旱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采取储水、节水等措施。
7.信息报送机制
实行每周两报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每周二和周五向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农业旱情及城市干旱缺水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防御司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部长、分管副部长。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司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旱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厅组织指导相关司局、单位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水利部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集中发布干旱防御工作情况,通过水利部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干旱防御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协调中央主要媒体和重要社会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邀请媒体记者赴干旱防御一线采访、参加水利部新闻发布会或新闻通气会,做好舆情监测,编报重点舆情分析报告。
水利报社派出记者赴干旱防御一线采访,滚动编发稿件进行深度报道,利用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2.3.3响应终止
视旱情变化,由防御司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4.2.4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
4.2.4.1启动条件与程序
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
(1)预报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农业旱情或城乡居民因旱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达到特大干旱等级);
(2)预报2座大型及以上城市可能发生特大干旱;
(3)其他需要启动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的情况。
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当出现符合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条件的事件时,防御司提出启动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建议,由分管副部长审核后,报部长批准。
4.2.4.2干旱防御I级应急响应行动
1.会商机制
水利部部长主持会商会,对抗旱工作作出部署,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会商。有关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根据需要参加会商。
响应期内,根据旱情发展变化,受部长委托,可由分管副部长或其他部领导主持,并将情况报部长。
2.文件下发和上报机制
根据会商意见,水利部向有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单位发出通知,通报关于启动干旱防御Ⅰ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及有关干旱防御等情况,对做好相应的旱情预测预报预警、水工程调度等工作提出要求。通知抄送国家防办。
水利部以《水旱灾害防御信息》《水利部值班信息》等形式分别向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报送响应启动信息。
3.调度指挥机制
(1)防御司会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调度权限做好水工程调度,每日及时了解掌握相关水库蓄水和工程运行情况,指导各地做好旱灾防御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汇总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调度的重要水库、水闸等,防御司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加强监督和指导,及时了解下步调度安排。
(2)水利部商流域管理机构对重要江河进行调度,必要时部长与流域管理机构和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视频连线,会商调度方案,视情将意见通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
4.工作组和专家组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向有关地区派出部领导带队的工作组,查看农作物受旱和城乡居民临时性饮水困难情况,审查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和供水保障方案,督促指导旱区做好应急水量调度、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等旱灾防御工作,并将工作组情况报部长、分管副部长。适时派出相关专业专家组,分析旱灾原因,有针对性地指导地方开展应急水量调度、应急供水保障等工作。
5.预测预报机制
水利部信息中心每日提供雨情、水情、旱情实况和趋势预测预报信息。根据旱情发展形势和会商要求,针对受旱流域、区域进行专题预测预报。
6.预警发布机制
(1)水利部信息中心按规定及时向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重大干旱预警信息发布需经防御司审核,并报告部长、分管副部长,视情将重大干旱预警信息报国家防总。各流域管理机构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水文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向相关部门、单位通报干旱预警信息,并向社会公众发布。
(2)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和本地预警信息发布要求,将干旱预警信息通过通知、工作短信、“点对点”电话等方式直达干旱防御工作一线,通过电视、广播、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提醒干旱防御一线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防御措施,受影响区域内社会公众及时采取储水、节水等措施。
7.信息报送机制
实行日报制。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每日向水利部和相关流域管理机构报送农业旱情及城市干旱缺水情况统计表,同时报送旱灾防御工作动态。根据抗旱形势,必要时加报旱情信息。防御司收集汇总相关旱情信息后,报送部长、分管副部长。
8.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机制
防御司起草新闻通稿和重要旱情通报,滚动反映实时旱情和防御工作部署、成效。
办公厅组织指导相关司局、单位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协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政策例行吹风会,集中发布干旱防御工作情况,通过水利部网站发布新闻通稿和相关流域、地区的干旱防御工作信息。
宣教中心根据统一部署,协调中央主要媒体和重要社会媒体,发布新闻通稿,组织水利政务新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根据需要邀请媒体记者赴干旱防御一线采访,做好舆情监测,每日编报舆情分析报告。
水利报社派出记者赴干旱防御一线采访,滚动编发稿件进行深度报道,利用融媒体平台进行宣传报道,发挥好专业媒体的舆论引导作用。
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各自应急响应机制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新闻宣传和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舆论;根据工作需要,做好信息提供、审核、接受采访等工作;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统筹安排信息发布和接受采访相关事宜,统一发布内容和答问口径,规范语言文字表述,及时、客观、真实反映旱情和防御工作情况。
4.2.4.3响应终止
视旱情变化,由防御司适时提出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的请示,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同意后宣布终止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5.善后工作
5.1应急响应执行
强化应急响应执行,对不响应、响应打折扣的,严肃追责问责。水利部启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后,相关成员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应急响应行动要求,全力以赴做好相关工作。相关流域管理机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和本级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做好相应工作。
5.2水旱灾害事件调查
5.2.1洪水调查机制
当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水利部视情组织开展洪水调查评估:
(1)大江大河干流河段或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
(2)水库发生垮坝事件;
(3)单次洪水或相关联洪水过程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人员死亡失踪或重大财产损失;
(4)一次山洪灾害事件导致人员死亡失踪10人以上(含10人);
(5)其他有必要由水利部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况。
调查组由相关成员单位、流域管理机构等组成。调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责任制落实、雨水情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工程调度、转移避险、抢险救援以及灾害原因分析、整改提升措施等内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职责开展调查评估。
5.2.2旱灾调查机制
当发生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件时,水利部视情组织开展旱灾调查评估:
(1)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旱灾事件;
(2)经济损失严重的旱灾事件;
(3)其他有必要由水利部开展调查评估的情况。
调查组由相关成员单位、流域管理机构等组成。调查评估内容主要包括旱情发展过程、旱灾影响和损失、水工程调度、灾害原因、各级责任落实、应对措施合理性及整改提升措施等内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有关工作职责开展调查评估。
5.3水利救灾资金下达
(1)防御司及时了解、动态掌握全国洪旱灾害有关情况,督促各地抓紧开展灾情统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根据水利救灾工作需要和地方及流域管理机构申请,会同财务司研究提出水利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方案。财务司按程序向财政部申请水利救灾资金。
(2)水利救灾资金下达后,相关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商省级财政部门做好资金分解下达、项目安排等工作,抓紧修复水毁工程设施、落实抗旱保供水各项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保障防洪和供水安全。
5.4水毁工程修复
对影响防洪安全和城乡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下次洪水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5.5蓄滞洪区补偿
国家蓄滞洪区分洪运用后,防御司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按照《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进行补偿。
5.6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评价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年度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进行定性和定量的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6.附则
地震造成水利设施损毁或引发与水利有关的次生灾害时,水利抗震救灾应急响应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程制订本辖区内的水旱灾害防御应急响应工作规程或应急预案。
本规程由水利部水旱灾害防御司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名录
2.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名录
3.水利部洪水防御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机制
4.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
5.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
6.水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7.堰塞湖险情报表
8.蓄滞洪区运用情况报表
附件1
大江大河干流重要控制站名录
序号 | 大江大河 | 干流重要控制站 |
1 | 长江 | 寸滩、三峡、沙市、莲花塘、汉口、湖口、大通 |
2 | 黄河 | 唐乃亥、兰州、龙门、潼关、花园口 |
3 | 淮河 | 王家坝、正阳关、吴家渡、蒋坝 |
4 | 海河 | 三家店、十方院、张坊 |
5 | 珠江 | 梧州、石角 |
6 | 松花江 | 哈尔滨、佳木斯 |
7 | 辽河 | 铁岭 |
8 | 太湖 | 太湖平均水位 |
附件2
主要河流重要控制站名录
流域(片) | 序号 | 主要河流 | 重要控制站 |
长江 | 1 | 乌江 | 武隆 |
长江 | 2 | 岷江 | 高场 |
长江 | 3 | 沱江 | 富顺 |
长江 | 4 | 嘉陵江 | 北碚 |
长江 | 5 | 湘江 | 湘潭 |
长江 | 6 | 资水 | 桃江 |
长江 | 7 | 沅江 | 桃源 |
长江 | 8 | 澧水 | 石门 |
长江 | 9 | 洞庭湖 | 城陵矶 |
长江 | 10 | 汉江 | 白河、皇庄 |
长江 | 11 | 信江 | 梅港 |
长江 | 12 | 抚河 | 李家渡 |
长江 | 13 | 赣江 | 外洲 |
长江 | 14 | 鄱阳湖 | 星子 |
长江 | 15 | 滁河 | 晓桥 |
长江 | 16 | 水阳江 | 宣城 |
黄河 | 1 | 汾河 | 河津 |
黄河 | 2 | 渭河 | 华县 |
黄河 | 3 | 伊洛河 | 黑石关 |
黄河 | 4 | 沁河 | 武陟 |
黄河 | 5 | 大汶河 | 戴村坝 |
黄河 | 6 | 塔里木河 | 阿拉尔 |
黄河 | 7 | 伊犁河 | 雅马渡 |
淮河 | 1 | 洪汝河 | 班台 |
淮河 | 2 | 史灌河 | 蒋家集 |
淮河 | 3 | 淠河 | 横排头 |
淮河 | 4 | 沙颍河 | 阜阳闸 |
淮河 | 5 | 南四湖 | 南阳、微山 |
淮河 | 6 | 沂河 | 临沂 |
淮河 | 7 | 沭河 | 重沟 |
淮河 | 8 | 骆马湖 | 杨河滩闸 |
海河 | 1 | 滦河 | 滦县 |
海河 | 2 | 北运河 | 北关闸 |
海河 | 3 | 蓟运河 | 九王庄 |
海河 | 4 | 子牙河 | 艾辛庄 |
海河 | 5 | 漳卫河 | 南陶、元村 |
珠江 | 1 | 柳江 | 柳州 |
珠江 | 2 | 桂江 | 京南 |
珠江 | 3 | 郁江 | 南宁 |
珠江 | 4 | 东江 | 博罗 |
珠江 | 5 | 韩江 | 三河坝 |
珠江 | 6 | 南渡江 | 龙塘 |
松辽 | 1 | 嫩江 | 江桥 |
松辽 | 2 | 第二松花江 | 扶余 |
松辽 | 3 | 浑河 | 抚顺 |
松辽 | 4 | 太子河 | 本溪 |
松辽 | 5 | 黑龙江 | 洛古河、卡伦山、太平沟、抚远 |
太湖 | 1 | 钱塘江 | 兰溪 |
太湖 | 2 | 闽江 | 延福门 |
附件3
水利部洪水防御工作组、专家组工作机制
一、派出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防御司提出工作组、专家组、牵头单位等工作方案,报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决定。牵头单位负责协调落实工作组、专家组组长及成员,及时通知有关地方并抄送防御司。
二、人员组成
工作组一般由部机关司局或直属单位负责同志任组长,必要时可由部领导或总师任组长,有关司局、单位同志参加。
专家组一般由部直属单位具备高级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任组长,必要时可由部领导或总师任组长,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
三、主要工作内容
1.实地查看汛情、工情、险情、灾情,督促指导地方落实防汛责任、“四预”措施、巡查守护人员和物料等。
2.水库重点关注“三个责任人”(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和“三个重点环节”(监测预报、调度方案、应急预案)落实情况,大坝和主要泄洪泄流设施状况,防洪调度情况等。如出险,应及时掌握险情基本情况(包括出险部位及险情研判、实时库水位及出入库流量、最大下泄能力、下游影响人员及重要设施等),危险区群众转移情况,抢险方案及已采取的措施,险情发展态势等。
3.河道重点关注堤防、水闸防洪标准、运行状况,巡查防守人员落实和抢险物料、设备预置情况,行洪能力及障碍物情况,滩地内居住群众转移情况等。如出险,应及时了解险情基本情况(包括出险部位及险情研判、实时水位流量、影响人员及重要设施等),危险区群众转移情况,抢险方案及已采取的措施,险情发展态势等。
4.山丘区重点关注山洪灾害监测预警系统是否正常、预警信息发布与传递是否通畅、简易监测预警设施设备是否配备、是否有山洪灾害防御预案、山洪灾害监测预警责任人是否到位等,督促提醒地方做好群众转移避险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接到派出指令后,第一时间收集相关资料,携带必要的设备装备,按要求准时集结出发。
2.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交通条件、安全状况等,合理安排行程,尽可能直达“急难险重”一线。
3.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认真执行有关工作制度、遵守有关工作纪律,未经部领导同意不得擅自撤回。
4.接受新闻媒体采访须按规定程序请示批准。未经牵头单位同意不得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发布相关信息。
5.每日向部防汛值班室提交工作报告,重大情况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工作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形象直观,以工程全景、重点部位细节的照片、视频为主,辅以适当文字简介,生动反映防洪工程和洪水实况。水库重点反映大坝及主要泄洪泄流设施上、下游侧情况,河道重点反映堤防临、背水面及巡查防守情况。
附件4
水库(水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水库名称 | 所在地点 | 所在河流 | |||
建设时间 | 集雨面积 | 主管单位 | |||
总库容 | 大坝类型 | 坝 高 | |||
坝顶高程 | 泄洪设施 | 泄流能力 | |||
汛限水位 | 设计水位 | 校核水位 |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类型 | |||
当前库水位 | 蓄 水 量 | 是否病险 | |||
入库流量 | 出库流量 | 下游河道 安全泄量 |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险情具体情况。 3.水库溃坝对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附件5
堤防(河道)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堤防名称 | 所在地点 | 所在河流 | |||
管理单位 | 堤防级别 | 警戒水位 | |||
堤顶高程 | 安全泄量 | 保证水位 | |||
堤防高度 | 断面情况 | 护坡及堤基处理情况 |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范围 | |||
险情类型 | 河道水位 | 河道流量 |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设计标准与险情具体情况。 3.堤防(河道)工程决口可能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附件6
水闸(泵站)工程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水闸名称 | 所在地点 | 所在河流 | |||
管理单位 | 水闸类型 | 水闸孔数 | |||
闸底高程 | 闸顶高度 | 闸孔尺寸 | |||
启闭方式 | 过流能力 | 特征水位 | |||
出险时间 | 出险位置 | 险情类型 | |||
河道水位 | 河流流量 | ||||
险情描述: 1.雨情、水情。 2.水闸(泵站)失事可能影响的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险情具体情况。 4.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措施及方案 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 (3)进展情况 5.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6.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附件7
堰塞湖险情报表
填报时间: 填报人: 签发: (公章)
发生位置 | 所在河流 | ||||
堰塞体高度 | 顺河长度 | 横河宽度 | |||
堰塞体组成 | 估算体积 | 初估蓄水量 | |||
初估水深 | 来水情况 | 过流情况 | |||
水位上涨 情况 | |||||
险情描述: 1.堰塞湖形成原因,雨水情,湖水位上涨、蓄水量增加情况,预估堰塞湖蓄满量及影响范围。 2.堰塞体上游及溃决后下游的影响范围、人口及重要基础设施情况。 3.抢险情况: (1)抢险组织情况 抢险组织、指挥,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情况等。 (2)抢险方案及措施 已采取的措施及抢险方案,抢险物资、器材、队伍和人员情况等。 (3)进展情况 4.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困难。 5.现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附件8
蓄滞洪区运用情况报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序号 | 蓄滞洪区名称 | 启用时间 (年/月/日) | 进洪口门或自然漫溢点 | 开始退水 时间 (年/月/日) | 退洪 口门 | 预测完全 退水时间 (年/月/日) | 最大蓄水量 (万立方米) | 当前蓄洪量 (万立方米) | 总转移人数 (万人) | 当前转移 人数 (万人) | 返迁 人数 (万人) | 备注 |
1 | ||||||||||||
2 | ||||||||||||
3 | ||||||||||||
… | ||||||||||||
合计 | — | — | — | — | — | — |
填表人: 审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