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妆品经营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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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20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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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化妆品经营活动,保证化妆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现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关于化妆品经营的相关规定摘录告知如下:
一、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注下列内容:1、产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2、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编号;4、产品执行的标准编号;5、全成分;6、净含量;7、使用期限、使用方法以及必要的安全警示;8、其他内容。进口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
二、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不得自行配制化妆品。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三、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
四、经营或者进口未经注册的特殊化妆品的,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由监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经营活动。
七、化妆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记录等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化妆品是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收缴其经营的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可以免除行政处罚。
八、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和贮存、运输化妆品的,由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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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0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