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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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
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发区、高新区、现代物流园区、行政审批、企业监督管理分局:
现将《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的通知》(辽市监发〔2020〕26号)转发给你们,自2020年6月1日起,要按照省局要求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改革工作。市局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分局要按照规范化登记的改革全覆盖试点的要求,根据企业申报的经营范围,按照规范目录明确的经营范围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共享部门的对应关系,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在登记信息中标记需要推送共享的相关部门,省局负责将相关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至有关主管部门。
二、国家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辅助查询系统,便利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自主查询使用并反馈意见。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分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于能够归入经营范围规范化目录的产业业态,要指导企业准确选择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于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且规范目录尚未纳入的新兴行业和经营项目,要及时向市局反馈,不断完善明确规范目录和条目,方便企业登记。
三、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直属分局要在网络运行环境、登记人员培训、设施设备经费等方面保障到位。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做好企业登记和许可审批的衔接工作。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结合“证照分离”改革的落实,做好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宣传解读,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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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一、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要求,落实清单管理制度,做好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登记注册和许可审批的衔接,推进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为企业提供更加规范、便利的登记服务,为行业主管部门创新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信息化支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改革。
二、规范化登记方式
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顺序分类标注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在一般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一般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在许可经营项目规范条目前统一标记“许可项目:”,在相关条目后统一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营业执照不记载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的具体内容,相关许可经营项目均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企业从事许可经营项目活动的具体条件、范围和时限由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进行规范和限定。
三、信息共享
经营许可事项、相关主管部门和信息共享部门的对应关系,告知企业需要办理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并在登记信息中标记需要推送共享的相关部门,省局负责将相关企业信息通过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共享至有关主管部门。
四、规范目录和条目的更新维护
规范目录和规范条目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统一内容、动态更新管理,总局开发了经营范围规范条目辅助查询系统,便利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自主查询使用并反馈意见。各地市场监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主动关注、跟踪研究产业热点和企业需求。对于能够归入经营范围规范化目录的产业业态,指导企业准确选择对应的经营范围规范条目;对于不涉及行政许可的且规范目录尚未纳入的新兴行业和经营项目,及时向省局反馈,不断完善、明确规范目录和条目,方便企业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