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1. 无障碍浏览
      2. 工作动态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工作动态

        系列解读|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魏举峰解读《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文章来源:辽宁发布

        添加时间:2023年01月31日

        阅读:

          第17条,鼓励合理住房消费。鼓励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落实非住宅类商品房去库存支持政策,对购买非住宅商品房实际用于居住用途且为首套刚需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对抵押银行的二手房,在交易时可以“带押过户”,不用提前还贷即可办理过户。

          【政策解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因城施策,用足用好政策工具箱,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各地可实行阶段性发放购房补贴等优惠政策,二手房交易与新建商品房销售享受同等补贴支持政策,通过活跃二手房市场,带动新建商品房销售,稳定市场预期。对于购买首套非住宅且实际用于居住的,水电气暖等收费价格参照住宅标准执行,切实减轻刚性住房人的居住负担。支持“带押过户”模式进行二手交易,产权人在没有全部偿还已抵押贷款的情况下,将抵押房产过户给买方,结清房款后,买方继续在银行抵押并按合同偿还贷款,即存在抵押的二手房不用提前还贷就能完成过户,办理新的抵押,发放新的贷款,减轻交易各方的负担和风险,实现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权设立登记、抵押权注销登记合并办理,提高二手房交易的便利性。

          第23条,降低企业用水用电用气成本。持续深化水电气办理审批改革,重点推进水电气联合报装和“一网通办”,不断提升供水供电供气稳定可靠性和企业群众服务体验。对生产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用水用电用气实施6个月“欠费不停供”,6个月的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每户企业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解读】持续推进供水供气审批特别是外线工程审批“减时间、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实施水气联合报装,依托工程建设项目联合审批平台将水气等市政公用服务接入申请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环节整合“一表申请”。指导各地供水供气企业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费用缓缴期间,经申请审核同意后,减免在此期间产生的欠费违约金。2023年每户出现经营困难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一次,政策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各级供水供气行业主管部门将指导督促供水供气企业,结合实际制定简捷、标准化的供水供气服务流程,明确服务标准和时限等,创新服务方式,积极推行线上办理费用缴纳、计量变更、报装服务等业务,积极主动向用户做好政策宣传告知,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第24条,国有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阶段性减免市场主体房屋租金。对承租国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023年3个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国有房屋的,要确保减租政策有效落实至实际承租人。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引导国有银行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视需要给予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

          【政策解读】此项政策为延续政策,享受此项政策的范围从去年的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扩大到全省,凡是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长期承租国有房屋的,均减免3个月租金。通过转租、分租形式出租房屋的,要确保租金减免优惠政策惠及最终承租人,不得在转租、分租环节哄抬租金。对出租人减免租金的,地方政府可按规定减免当年减免租金对应月份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额不得超过减免租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