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摸底排查和试点工作》的意见征集
来源: 时间:【2019年01月15日】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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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全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摸底排查和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经济开发区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辽宁省民政厅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 残联关于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意见》(辽民发〔2018〕147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推动我市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夯实工作基础,确保完成2019年全市开展8个社区试点的工作目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抓紧开展摸底排查,全面掌握工作底数
(一)摸清康复对象底数。各地民政部门要联合综治、公安、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组织力量进行拉网式排查,对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及家庭进行入户走访,了解患者的病情、家庭情况、救治救助等信息,对病情稳定且愿意接受社区康复服务的患者做好建档立卡工作。
(二)摸清康复资源底数。各地对民政、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支持建设的站点、现有医疗和康复资源以及地方财政投入等方面进行摸底,做好各类康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能力评估,建立详实的工作台账和工作清单。
二、结合摸底工作情况,科学制定试点方案
各地要在摸清“两个底数”的基础上,加强对《意见》精神的深入学习研究,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明确目标任务,因地制宜、精准施策,统筹推进本地区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要主动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推动将精神障碍社区康复工作列入党委和政府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地方政府目标管理体系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牵头作用,加大与综治、财政、卫生健康部门和残联组织的衔接力度,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在业务指导、政策扶持、资金保障等方面的作用,联合制定本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工作方案。同时,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优先选择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具备良好工作基础、符合医疗康复条件、有明显辐射带动作用的社区推荐作为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试点社区。
三、组织试点申报材料,推进试点工作有序进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根据通知要求,按时报送试点申报材料,市局将对各地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试点社区并上报省厅。试点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本地区支持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相关政策,包括综治、民政、财政、卫生健康、人社等部门和残联组织在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中出台的保障措施。
(二)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试点方案,预计达到的绩效目标。
(三)明确精神障碍社区康复运营方式、服务模式、服务内容、相关协议等。
(四)当地精神障碍患者总体情况,试点地区精神障碍患者入院人数、居家人数和病情情况,对经专业机构评估认定可纳入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人员数量,以及特困人员占有比例。
四、有关要求
(一)政府主导、形成合力。充分发挥政府规划制定、政策扶持、资金投入、监督管理等方面的主导作用,协调整合综治、财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和残联组织以及各类社会组织力量和资源,通过搭建平台、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各级各类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社会工作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依法构建科学的管理机制,推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发展。各级民政部门是加快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的牵头部门,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努力争取在政策、场所、资金等方面支持。
(二)突出重点、先行先试。鼓励试点地区立足本地实际,以解决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短板为重点,按照先行示范、分类指导、循序渐进、稳妥推进的方法步骤,强化基层实践和创新,扶持一批示范性服务机构和服务项目,每个县(市)区至少申报1个试点,为全市乃至全省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积累经验。2019年重点针对发展短板,采取有效推进措施,形成综合服务能力,2020—2021年重点完善政策措施,推广成功试点经验,形成规模,扩大服务覆盖面。
(三)强化指导、注重宣传。各地民政和相关部门要加强调研指导,鼓励有条件地区建立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发展评估体系,积极引入第三方评估机构定期开展康复指导。要加强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在省、市范围内普及推广一批符合辽宁省情、普遍适用、科学有效的社区康复服务模式。要加大政策扶持及试点工作推进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的良好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