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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

        及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各全市性社会组织: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27号)、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精神进行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申报。现将重点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事项

        (一)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通知要求,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27号)规定: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法规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申报条件

        (一)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条件

        1.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或登记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非营利组织。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采取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等处置方式,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本款所称投入人是指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得超过税务登记所在地的地市级(含地市级)以上地区的同行业同类组织平均工资水平的两倍,工作人员福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申报条件

        1.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到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2.每年应当在3月31日前按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审计的上年度专项信息报告。报告应当包括财务收支和资产负债总体情况、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情况、公益慈善事业支出及管理费用情况(包括本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比例情况)等内容。

        首次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应当报送经审计的前两个年度的专项信息报告。

        3.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总收入的比例均不得低于70%。计算该支出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收入平均数代替上年总收入。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用于公益慈善事业的支出占上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均不得低于8%。计算该比例时,可以用前三年年末净资产平均数代替上年末净资产。

        4.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度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0%。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社会组织,前两年每年支出的管理费用占当年总支出的比例均不得高于12%。

        5.具有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且免税资格在有效期内。

        6.前两年度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警告除外)。

        7.前两年度未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8.社会组织评估等级为3A以上(含3A)且该评估结果在确认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时仍在有效期内。

        公益慈善事业支出、管理费用和总收入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的通知》(民发〔2016〕189号)关于慈善活动支出、管理费用和上年总收入的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新设立或新认定的慈善组织,在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当年,只需要符合本条第1项、第6项、第7项条件即可。

        三、申报材料

        (一)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材料

        申请享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需报送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的组织章程或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的管理制度。

        3.非营利组织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4.上一年度的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的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包括薪酬制度、工作人员整体平均工资薪金水平、工资福利占总支出比例、重要人员工资薪金信息(至少包括工资薪金水平排名前10的人员)。

        6.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宗教院校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财政、税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需提供本条第1项至第3项规定的材料及本条第4项、第5项规定的申请当年的材料,不需提供本条第6项、第7项规定的材料。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社会团体管理制度。

        3.登记证件复印件。

        4.上年度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公益活动和非营利活动的明细情况。

        5.上一年度工资薪金情况专项报告。

        6.上一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7.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社会团体上一年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事业发展情况或非营利活动的材料。

        8.年检合格证明。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材料仅供参考,具体要求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规定为准。

        四、申报流程及时限

        (一)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申报流程及时限

        1、在市本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持《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到市财政局税政科及市税务局所得税科办理。

        2、在各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应持《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的材料到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办公室及税务局法制股办理。

        按照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要求,拟申报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务必在10月底前到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申报免税资格认定。

        (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申报流程及时限

        在省级和省级以下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按规定持相关材料到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办理,认定时间原则上为每年年底前,具体时间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规定为准。

        附件: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

        2.《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2020年27号)

        3.省民政厅《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