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做好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民政事务服务中心、铁岭经济开发区社会事务服务中心:
为规范全市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行为,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等法律法规,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要求,加强经营性公墓事中事后监管,全市自2022年起开展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范围
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经营性公墓自获得批准经营次年起接受年度检查。
二、年度检查内容
(一)建设和经营审批情况;
(二)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三)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四)经营服务情况;
(五)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三、年度检查程序
(一)市级民政部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官网发布年度检查公告或通知;
(二)经营性公墓每年5月1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官网下载),备齐所需材料,一并报送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三)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15日前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四)市级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属地县级民政部门逐一进行实地检查,于6月15日前将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在官网进行公告,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年度检查材料
参加年度检查,经营性公墓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经营性公墓自查报告;
(二)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三)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
(五)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七)已签订的墓位(含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协议书复印件一份;
(八)宣传殡葬改革,弘扬移风易俗等资料;
(九)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年度检查结论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80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二)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60-79分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三)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3.未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4.公墓维护管理费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的;
5.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6.祭扫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联合处理。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整改验收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年度重点工作,纳入综合评估内容。要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工作专班,加强工作力量,明确工作责任。市民政局结合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实际,细化年度检查办法,及时发布年度检查信息,加强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属地县级民政部门协同配合,确保年度检查工作顺利实施。
(二)依法实施年度检查。各地要严格依照殡葬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工作,全面真实反映经营性公墓建设和经营情况。对经营管理规范、年度检查分值较高、社会反响良好的公墓,要总结经验做法,推广学习借鉴。对年度检查中发现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公墓,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确保年度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地要按时保质完成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工作,市民政局将及时公布年度检查结论并向省民政厅备案年度检查结果。省民政厅适时对各地年度检查情况进行抽检,在省民政厅网站公布各市备案及抽查结果。
附件:1.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2.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
附件1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
(**年度)
填报单位:
填报日期:
公墓名称 | 批准经营时间 | |||||||
公墓类型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审批面积(平方米) | ||||||||
规划建成 墓位(个) | 已建成墓位(个) | 已出售墓位 (个) | 已安葬骨灰墓位(个) | |||||
年度情况 | ||||||||
出售墓位(个) | 安葬骨灰墓位(个) | |||||||
营业收入(万元) 注:不包括维护管理费 | 营业支出 (万元) | |||||||
维护管理费开户 银行及账户 | 上年度维护管理费余额 (万元) | |||||||
收取维护管理费(万元) | 支出维护管理费(万元) | |||||||
节地绿色生态安葬情况 | 节地绿色生态安葬园区(个) | |||||||
年度安葬(份) | 累计安葬(份) | |||||||
格位葬 | ||||||||
树 葬 | ||||||||
草坪葬 | ||||||||
花坛葬 | ||||||||
骨灰寄存 (20年及以上的) | ||||||||
小型墓位 (<1平方米) | ||||||||
合计 | ||||||||
县(市)区 民政部门 初审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社区的市民政部门 审核意见 |
单位:(章)
年 月 日 |
说明: 一、此报告书一式三份,公墓经营单位、县、市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二、此报告书必须如实填写,按要求时限逐级上报。 三、公墓类型按照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上的类型填写。 |
附件2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
单位名称: 年 月 日
检查项目 | 内容 | 标准分 值 | 扣分项 | 得分 | |||||||
一、建设和经营审批 | 20 | ||||||||||
建设审批 (12分) | 公墓建设符合多规合一“国土空间”规划 | 4 | |||||||||
公墓依法办理土地(林地)使用手续,权属清楚,界限明 | 4 | ||||||||||
严格按照批准文件和公墓管理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进行建设 | 4 | ||||||||||
经营审批(8分) | 公墓事项变动及时履行变更审批手续 | 4 | |||||||||
公墓确定墓位价格后10日内,报县级民政部门备案 | 4 | ||||||||||
二、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 | 22 | ||||||||||
园区规划 布局合理 (2分) | 根据公墓功能要求、结合环境进行规划,使公墓成为兼具园林化、观赏性、艺术性和时代性的祭扫追思场所,园区现状与总体规划平面图相符 | 2 | |||||||||
功能分区(4分) | 功能分区齐全,办公环境及设施良好,业务接待厅宽散、明亮,道路平整、通畅 | 2 | |||||||||
停车场、休息场所和卫生间达到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各类公共服务设施设置合理,标识明显 | 2 | ||||||||||
配套设施(2分) | 设置专门的条祀焚烧场所并配置具有环保净化处理功能的焚烧和垃圾处理设施(全面禁烧的陵园不扣分) | 2 | |||||||||
墓区建设(12分) | 墓区布局合理,墓位建设面积不超过1早方米,墓碎高度不超过1.2米 | 3 | |||||||||
墓碑小型化、艺术化,同一墓区墓碑规整,行问距合理 | 3 | ||||||||||
科学合理利用公墓的土地资源,划出一定区域实行树葬、花葬、草坪葬、壁葬、寄存等节地葬法,满足骨灰安置多样化的需求 | 3 | ||||||||||
中、低档价位墓位的供应量不低于总供应量的70% | 3 | ||||||||||
墓园环境(2分) | 墓园内树木、花草有专人负责养护,环境优雅,干净整洁 | 2 | |||||||||
三、内部管理于队伍建设 | 24 | ||||||||||
规章制度 (3分) | 墓区管理、岗位职责、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接待服务、公墓维护服务、祭扫服务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 3 | |||||||||
机构设置及人员配置(4分) | 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制度健全:队伍精干,人员配置合理,有专职墓地管理员 | 2 | |||||||||
工作人员统一着装,挂牌服务,使用文明用语,实行服务禁语 | 2 | ||||||||||
业务培训(3分) | 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工作人员熟悉殡葬及公墓管理政策 | 3 | |||||||||
业务档 案管理 (6分) | 按照格案管理规范设立独立档案室 | 2 | |||||||||
档案管理专人负责,“一墓一档”,保证安葬者信息真实、完整 | 2 | ||||||||||
档案保存期不低于安葬协议终止后20年 | 2 | ||||||||||
财务管理 (4分) | 财务规章制度健全,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 | 2 | |||||||||
财务人员熟悉业务,账目登记及时、完整规范 | 2 | ||||||||||
安全保障 (4分) |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发生安全生产贵任事故 | 2 | |||||||||
制定安全应急预案,分工明确、责任到人,包括疫情防控预案、消防预案、突发事件预案等 | 2 | ||||||||||
四、经营服务 | 20 | ||||||||||
规范服务 流程 (2分) | 按照公墓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标准,制定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 | 2 | |||||||||
公开公示 (6分) | 按规定在明显位置对证照和经营许可等内容进行公示 | 2 | |||||||||
按规定在明显位置对服务流程和服务规范等内容进行公示 | 2 | ||||||||||
按规定在明显位置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进行公示和明码标价 | 2 | ||||||||||
按规定销售 墓穴(6分) | 凭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销售墓位(含节地生态安葬方式) | 2 | |||||||||
与购墓人签订安葬协议,免费向购墓人提供格式文本、公墓墓位证,开具正规发票 | 2 | ||||||||||
树葬、草坪葬、壁葬等节地生态安葬数量较上年有新的提升 | 2 | ||||||||||
倡导文明祭祀 (6分) | 利用公墓网页、宣传栏、横幅等载体宣传殡葬改革和公墓管理政策 | 2 | |||||||||
开展公祭活动;建立网络祭祀平台,开展网络祭祀 | 2 | ||||||||||
倡导丧事筒办,厚养礼葬,大力弘扬移风易俗 | 2 | ||||||||||
五、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应用 | 14 | ||||||||||
殡葬管理服务信息平台 (14分) | 基本信息录入 | 4 | |||||||||
历史数据补录 | 4 | ||||||||||
业务办理、数据更新情况 | 6 | ||||||||||
六、一票否决 | |||||||||||
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年 度检査确定 为不合格 |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3、未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妙买炒卖行为的: 4、公慕维护管理费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帐管理的; 5、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6、祭扫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发生负面奥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 ||||||||||
总分值 | 100 | ||||||||||
受检单位 | 盖章: 年 月 日 |
县(市、区) 民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设区的市 民政部门 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说明:1.此表一式三份:公墓经营单位、县、市级民政部门各一份;
2.此表随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自查报告、年度检查申报表和佐证资料
一同上报。
一、政策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
《辽宁省殡葬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69号)
《辽宁省公墓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96号)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辽宁省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21〕17号)
二、主要内容
(一)检查范围
依法登记为法人并经民政部门审批的经营性公墓。
(二)检查内容
1.建设和经营审批情况;
2.总体规划和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3.内部管理与队伍建设情况;
4.经营服务情况;
5.殡葬管理信息系统应用情况。
(三)检查程序
1.每年4月15日前通过官网发布年度检查公告或通知;
2.经营性公墓每年5月1日前依照年度检查内容,完成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填写《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报表》,备齐所需材料,一并报送属地县级民政部门;
3.属地县级民政部门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提出初审意见,于5月15日报送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
4.市级民政部门对初审意见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会同属地县级民政部门逐一进行实地检查,于6月15日前将全市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果在官网进行公告,同时报省民政厅备案。
(四)检查材料
1.经营性公墓自查报告;
2.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申请表;
3.经营性公墓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
5.年度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复印件;
6.开户银行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
7.已签订的墓位(含节地生态方式)安葬协议书复印件;
8.宣传殡葬改革,弘扬移风易俗等资料;
9.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五)检查结论
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结论氛围“合格”、“基本合格”与“不合格”三个等次。
1.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80分以上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合格”等次。
2.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60-79分且无“不合格”规定情形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3.对照《经营性公墓年度检查评分表》,经过综合评定,得分为59分以下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年度检查材料或拒不接受检查的;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名称、经营主体、经营范围、地址、批建面积、法定代表人等;
(3)未凭死亡证明或火化证明等合法证明出售墓位或者有炒买炒卖行为的;
(4)公墓维护管理费未按规定专户存储、专账管理的;
(5)经营管理混乱不能正常提供服务的;
(6)祭扫活动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7)发生负面舆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8)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问题拒不整改的;
(9)违反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年度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涉及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处罚权限的,书面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联合处理。整改不到位、复检不合格的,由市级民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通过整改验收的,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三、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
2.依法实施年度检查。
3.加强信息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