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铁岭、朝阳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加快实施突破辽西北发展三年攻坚计划(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7〕68号)要求,加强和规范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切实发挥项目带动经济社会发展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制定了《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经报请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尽快制定相应的工作细则,审核确定支持项目,提出本市补助资金申请计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将根据各市报送情况,收到一批、复核一批、下达一批。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辽宁省财政厅
2018年4月27日
加快突破辽西北发展项目和资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辽西北地区(阜新市、beat365手机安卓版_bet28365体育_365网站余额截图、朝阳市)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项目牵动和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2018年至2020年,省财政每年整合财政资金10亿元,对于辽西北地区招商引资新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产品深加工、具有牵动作用的工业、旅游和现代物流等领域的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财政补助;对上述领域已经建成项目,用于技术改造、扩能升级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贴息。对引进的人才给予一次性安家补助。
第三条 资金管理遵循“突出特色、择优扶持;总额控制、结构调整;强化监管、注重绩效”原则。
第四条 职责分工
(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扶持和管理相关政策,明确项目支持范围、对象、条件、标准;对各市项目资金申请计划进行复核,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指导各市加强项目申报、审核、监督检查等项目监管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方案,监督预算执行,组织开展资金绩效管理,指导各市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
(二)各市政府为专项资金项目、人才补助认定审核的责任主体,对上报项目及人才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各市政府根据《办法》明确的申报范围和条件等要求,制定详细审核办法,组织项目审核,提出本市补助申请计划报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具体项目补助、项目贴息、人才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并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备案。
各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滚动项目库、项目审查筛选、提出本市项目资金申请计划、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监督等,并负责建立健全本地项目管理制度体系。
各市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计划的分解下达、审核拨付、使用管理、监督检查及绩效管理等,并负责建立健全本地资金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 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
第五条 申报范围
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是指对各市招商引资新落地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产品深加工、具有牵动作用的工业、旅游和现代物流等领域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给予财政补助。不支持涉及落后产能、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新增固定资产是指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形成的生产性固定资产,包括机器设备、生产厂房、仓库、产品检测设备仪器等,不含企业并购重组、征地等形成的固定资产。
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2016版)》涉及领域和产业为准。
具有牵动作用的工业项目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
旅游产业项目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国家3A级及以上重点景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旅游咨询中心、区域性旅游应急救援基地、游客集散地、集散分中心及集散点、旅游交通引导标识系统和旅游数据中心等。
现代物流产业项目是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货运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商业服务型、国际贸易服务型项目或综合性物流园区建设,以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信息资源共享、面向中小企业的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项目。
第六条 申报条件
1.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能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2.项目可研(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相关环节审批时间早于计划安排年度2年以上的,审批单位需确认审批内容是否有效;涉及用地性质变更的要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3.项目两年内未获得过省级以上其他财政补助或贴息。
第七条 申报程序
资金申请报告由申请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项目单位提出,按各市规定程序上报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各市政府审核后,汇总形成年度固定资产补助资金申请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资金申请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缴税情况、项目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成投产和运营计划等。项目绩效目标,包括计划投资额度、项目建设时限、达产运营时限、预期经济效益、预期利润和税收等,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环评、企业信用等情况。
3.市级审核情况及结论。
4.申请补助资金额度、资金使用及建议。
第八条 补助标准
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固定资产补助比例不高于20%,补助上限不超过3000万元;其它项目固定资产补助比例不高于15%,补助上限不超过2000万元。
第三章 新增银行贷款贴息
第九条 贴息范围
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对现有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农产品深加工、具有牵动作用的工业、旅游和现代物流等类别的项目技术改造、扩能升级,新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给予贴息补助。不支持涉及落后产能、产能过剩行业以及高污染、高耗能项目。
第十条 申报条件
1.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账表齐全),有正常的纳税记录,能足额缴纳各项税金及保险费,不拖欠职工工资,保障农民工工资,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适销对路的产品及产品生产销售合同(定单)、有稳定的现金流(银行流水单),企业生产经营正常。
2.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土地、环评等前期审批程序完备合规。
3.项目贷款主要用于企业固定资产升级改造,且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
4.农产品深加工项目新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额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等额外币),其它项目新增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贷款额不低于1000万人民币(或等额外币)。
5.项目两年内未获得过省级以上其他财政补助或贴息。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资金申请报告由申请贴息的项目单位提出,按各市规定程序报当地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
各市政府审核后,汇总形成年度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申请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资金申请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缴税情况、银行贷款规模、建设内容、建成投产和运营计划等。项目绩效目标,包括计划新增贷款额度、项目建设时限、达产运营时限、预期经济效益、预期利润和税收等,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选址、土地预审、环评、企业信用等情况。
3.市级审核情况及结论。
4.申请贴息资金额度、资金使用及建议。
第十二条 贴息标准
项目银行贷款贴息利率不高于当年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单个项目贴息总额每年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贴息期限不得连续超过两年。
第四章 人才安家补助
第十三条 补助范围
按照《辽宁省人才服务全面振兴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辽委办发〔2018〕25号)要求,对2017年9月1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在辽西北地区各类企业及县级以上科研院所(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全额拨款在编人员)就业或创业的全日制博士、硕士及本科毕业生,年龄在35周岁以下,并承诺在辽西北地区就业创业五年以上的,在辽西北地区当地购房给予一次性人才安家补助。
对从辽西北地区以外引进的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专业人才,企业落地后给予人才一次性住房补助。
第十四条 申报程序
由个人按照所在地政府明确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由当地人社部门组织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和住房保障部门共同审核。
各市政府审核后,汇总形成年度人才补助资金申请计划上报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资金申请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情况,包括引进人才的数量、年龄、服务企业及单位、服务年限、安排使用情况等。
2.绩效目标,包括引进人才的类别、具体服务时限、预期产生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等,作为绩效评价的依据。
3.市级审核情况及结论。
4.申请人才安家补助资金额度、资金使用及建议。
第十五条 补助参考标准及要求
引进的博士毕业生每人补助不超过10万元、硕士毕业生补助不超过5万元、本科毕业生补助不超过3万元。开设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专业人才,补助不超过15万元。
申请人须未在辽西北地区享受过人才购房优惠政策,且未重复申请省级以上其他专项人才安家补助。
享受安家补助的人才在辽西北地区购置的房屋产权自购置之日起,5年之内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由各市政府负责收回已经发放个人的人才安家补助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各市政府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补助申请计划。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市申报情况和绩效评价等因素,提出分市补助额度安排建议(含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补助、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安家补助)及复核项目清单,报省政府审定后切块下达。各市依据省切块下达资金额度和复核项目清单,自行安排项目资金计划。
为鼓励先进地区加快项目建设,省专项资金建立“奖先促后”机制。2018年,省根据各市上报项目资金申请计划和省复核情况,直接核定分市补助资金计划。以后年度省补助资金70%用于核定分市补助资金计划,30%用于奖励上年度绩效考核优秀的市。资金由各市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十七条 各市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在省下达资金规模、复核项目清单和补助标准限额内,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新增银行贷款贴息、人才安家补助的资金额度,其中人才安家补助金额不超过当年省对各市补助资金总额的20%。
各市自行确定单个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新增银行贷款贴息补助和人才安家个人补助的具体额度和拨付方式,并负责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和人才安家补助申请,在当地主要媒体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项目单位和个人。各市应将各项补助资金拨付情况及时报省备案。
第六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加强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采取不定期检查、引入中介机构等,重点对项目建设及成效、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各市应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调配合机制,强化责任落实,明确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责任部门、责任人,完善相关审核程序,根据申报条件逐项明确审核要件,并存档备查。各市建立项目进展情况报告制度,每季度向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报告项目建设进展、资金使用及拨付情况,重大事项单独上报。对项目建设中止、不能按期实施等问题项目,各市应及时调整资金补助项目并报省备案。
第二十条 各市应认真组织项目单位填报项目绩效目标表,做好项目资金的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省辽西北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另行通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安排、资金分配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相关单位及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骗取、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及时进行修改完善。各市应根据本办法尽快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