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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小溪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环保方面有哪些要求

        管理员回复:

        王小溪:你好!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辽环综函[2019]38号)、《关于转发辽宁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铁市环发[2019]26号)文件要求做好以下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异地迁建、关闭退出的腾退土地应界定为疑似污染地块,要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地块所在地县(区、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地块信息录入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为土地使用权人分配污染地块信息系统账号,书面通知土地使用权人,监督土地使用权人在6个月内完成土壤环境调查,将调查报告上传到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调查报告评审结果,建立、更新污染地块名录。
        二、就地改造企业要做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控工作。新、改、扩建项目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编制调查报告。
        三、异地迁建、关闭腾退的土地或就地改造的企业用地,发现地块污染物含量超过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环境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及其效果评估等活动。将相关报告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开。
        四、加强搬迁改造企业环境监督管理。充分做好搬迁改造企业的前期准备、中期控制及后期监管工作。
        1.搬迁改造企业在搬迁前,要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必要时要制定包括应急措施在内的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成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小组。
        2. 对正在实施搬迁改造的企业应当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企业搬迁改造期间不出现安全和环保问题。企业搬迁改造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处置,并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标准,不得对土壤和周边环境造成新的污染。
        确需转运污染物的,责任主体应当将运输时间、方式、线路和污染物数量、去向、最终处置措施等,提前5个工作日向移出地和接受地的设区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转运的污染物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进行处理处置,并建立管理台帐,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记录转运时间、数量、去向等信息。
        3. 搬迁改造企业拆除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在拆除活动前15 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区、市)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备案。
        搬迁改造企业拆除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残留物料和污染物、污染设备和设施的安全处理处置,并做好拆除活动相关记录,防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拆除活动结束后,搬迁改造企业应当组织编制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总结报告。拆除活动相关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4. 就地改造、异地迁建企业建设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危险化学品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地下储罐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应当在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地下储罐的信息报所在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搬迁改造期间,应当设立公告牌,公开相关情况和环境保护措施。